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损害赔偿额如何确定

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MIKA米家”商标案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赔偿1200元,小米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现该案件二审已开庭结束。

“MIKA米家”商标案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赔偿1200元,小米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现该案件二审已开庭结束。商标损害赔偿额如何确定?难!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损害赔偿额如何确定?难上加难!
一、商标反向混淆损害赔偿额之计算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商标反向混淆在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下,如何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额,目前在我国不管从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仍然遵循《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过往司法案例中,商标权人大都请求以侵权人获利为依据计算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总结近几年关于商标反向混淆案件的司法判例,法院较多适用“侵权人侵权获利”、“法定赔偿”这两种方式进行判赔额的确定。
二、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汇总

从上图对近些年的商标反向混淆案件的判赔额进行的总结可以看出,不管是“新百伦”还是“G2000”“卡斯特”等商标反向混淆案件中,损害赔偿金额从一审到二审到再审,存在“惊天大逆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反向混淆案件的判赔额的确定仍存在较大争议。
在“奥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基于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的目的和比例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要与特定知识产权的创新和贡献程度相适应。只有使保护范围、强度与创新贡献相适应、相匹配,才能真正激励创新、鼓励创造,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强度,应当与其应有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而在“反向混淆”的案件中,通常商标权人的商标知名度较低,对商标的投入也较为有限,在后商标使用人并无攀附其商标知名度的恶意,其获利也与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放任“反向混淆”情形中机械照搬正向混淆的侵权赔偿标准,特别是机械地以在后商标使用人侵权行为规模大,获利多等正向混淆中的考量情节判决高额赔偿,很容易造成商标权人不通过努力经营公司来增加商标价值,而是利用没有什么知名度甚至闲置的商标,通过司法手段来与大企业博弈,实现巨额赔偿,甚至在诉讼中弄虚作假。
三、总结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商标反向混淆案件时,在认定构成侵权的前提下如何进行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需要审慎对待,既要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又要综合考虑在后商标使用人是否对商标的使用具有恶意、侵权行为与其获利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商标权人与在后商标使用人之间的往来纠葛,全面权衡商标权利人与在后商标使用人的商标权利、市场利益等因素,最终作出能够较为合理实现各方利益平衡的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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