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0年疫情背景下,直播平台和社交电商成为珠宝行业的主要销售渠道,在互联网销售高曝光的模式下,独特的设计将会吸引更多消费者的关注。由于珠宝首饰可复制性强,如何保护原创设计,防止竞争对手抄袭模仿,成为企业关注的问题。
案例1
2019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广州鸣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银公司)、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1]。该案中,一审法院判决鸣银公司由于侵犯了玉滴公司的“手镯(狐狸)”外观设计专利权,赔偿玉滴公司30000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案例2
2020年1月,浙江余杭区人民法院针对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何方公司)与义乌市邦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卓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2]。该案中,法院判决邦卓公司由于侵犯了何方公司的“金星耳环”美术作品著作权,赔偿何方公司12000元。

手镯(狐狸)[3]

金星耳环[4]
上面两个案例中,两位原告对各自新设计的珠宝首饰采用了不同的保护策略,一位选择用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保护,另一位则选择用著作权进行保护,最终都成功维权。
那么对于新设计的作品,设计者应该采用什么样的保护策略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本文对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进行了比较,以协助设计者更好地保护其设计。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看外观设计和著作权分别是什么。
一、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5],这里的新设计既可以是对产品形状的设计,也可以是对产品上的图案的设计,还可以是结合产品形状和图案的设计。进一步地,在对产品形状或图案进行设计基础上,赋予产品一些色彩也属于新设计。由于新设计需要适于工业应用,因此可以申请外观设计的产品应当是能够工业化批量生产的产品。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当一件产品的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并且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那么这件产品的设计才可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法虽然规定了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但是目前并没有任何规定对美感提供评判标准,实际审查也只是强调要关注产品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6]。通常而言,只要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有一部分消费者觉得具有美感或者产品的设计看上去不是令人反感就达到了具有美感的要求。
当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作品。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7]。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有很多种类,例如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其中,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虽然美术作品要求作品具有审美意义,但是除了实用艺术品[8]需要达到较高的创作水准外,通常并不要求作品具有高度的艺术创作水准。
通过外观设计和著作权的基本概念可以看出,并非所有新设计都面临着外观设计和著作权的选择问题。一些新设计只能通过外观设计进行保护,例如下图中宜家公司生产的玛莫特系列儿童椅,由于其审美意义上未达到美术作品的艺术高度,因此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9];另一些新设计只能通过著作权进行保护,例如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10],当这些作品未被设计为可以工业生产的产品时,不能受到专利法保护。

玛莫特儿童椅[11]
当一件新设计既具有较高审美意义,又能够工业生产时,例如上文案例中的“手镯(狐狸)”或者“金星耳环”,这两件产品都具有艺术性的外形设计,又具有装饰的功能,还能够被工业化生产,这时设计者既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又可以通过著作权进行保护。另外,由于实务中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对产品的保护并不必然互斥,因此设计者还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同时对新设计进行保护。此时,设计者会面临前文提出的问题,该选择什么样的保护策略呢?
厘清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区别,能够帮助设计者选择合适的保护策略。经过比较,我们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 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权需要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经过形式审查才能取得。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将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权利证书,从而在提出申请的国家获得保护。同时,经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公布,公众能够通过公布文本确认申请人保护产品的外观。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自动产生,并不需要通过登记或申请获得。为了便于维权,著作权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从而获得版权登记证书,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
上文案例中,原告玉滴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手镯(狐狸)”的外观设计专利,2018年1月23日授权公告。也就是从2018年1月23日起,公众能够知晓玉滴公司拥有“手镯(狐狸)”外观设计权利,专利的官方公示能够对公众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另一案例中,何方公司2016年制作完成“金星耳环”的美术作品,于2016年11月28日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但是由于目前并不存在著作权公示系统,没有官方平台展示登记作品的内容,因此公众很难得知登记的“金星耳环”具体内容。
2 保护期限不同
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十年。近年来,由于外观设计申请量大幅提升,企业对外观设计的保护需求明显,因此专利法修改草案中拟延长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从十年延长至十五年。
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明显地,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比外观设计长很多。曾经有案例中,当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到期或者无效后,由于产品上还存在著作权,权利人继续采用著作权进行维权。
3 保护范围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专利授权文本“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内容为准,能够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首先应当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
著作权并不对被诉侵权产品做任何限制,只要被诉侵权产品抄袭了作品的表达方式,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对于前文案例中提到的“手镯(狐狸)”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为狐狸形状开口手镯,与“手镯(狐狸)”外观设计产品均属于珠宝首饰。法院将被诉侵权产品和授权公告文本中“图片或者照片”进行比较,进而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在该案例中,如果被诉侵权产品不是手镯或者其他首饰类产品,例如是印有“手镯(狐狸)”的杯子时,将不会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另一案例中的“金星耳环”美术作品,我们认为“金星耳环”美术作品的内容可能是“金星耳环”设计图,而被诉侵权产品是依据“金星耳环”设计图制作的耳环。法院比较了被诉侵权产品和“金星耳环”美术作品中的元素和表达方式,认为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在这个案例中,“金星耳环”产品设计图并未明确表达最终承载“金星耳环”设计的产品究竟是什么,然而只要复制或再现了“金星耳环”设计图案,例如印有“金星耳环”的杯子、包装袋等,都有可能构成侵权。
通过这种比较容易发现,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比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更大。
4 维权难度不同
外观设计产品的侵权认定,权利人通常需要提供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和被诉侵权产品,比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图片或照片”与被诉侵权产品,以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相近似。权利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追求的是对产品的垄断性实施,排他性强,不论被诉侵权人是否曾经接触外观设计产品,或者在外观设计申请日后自主开发了近似产品,都可能构成侵权。
著作权对侵权作品的认定,通常遵循的公式是“接触+实质性相似”。著作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曾经接触或可能接触作品,同时经过比对达到实质性相似,才可能认定侵权。由于著作权认可不同主体独立创作出相同或类似的作品,如果被诉侵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自己独立创作的,则不会认定侵权。
在上述“手镯(狐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原告玉滴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和被诉侵权产品,法院直接对比了涉案外观设计和被诉侵权产品,并未关注被告鸣银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其他合法来源;而在上述“金星耳环”著作权侵权案中,原告何方公司不仅向法院提供了“金星耳环”登记证书和被诉侵权产品,还向法院说明“金星耳环”产品广泛销售,以证明被诉侵权人有接触作品的可能。法院在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和原告的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后,还确认被告对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合法来源,进而判决被告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另外,在权利认定方面,通常法院根据权利人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认定权利人取得对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的诉权,对于权利的认定相对客观。而对于著作权,即便权利人提供了版权登记证书,法院也需要进一步确认涉案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尤其对于实用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高于一般美术作品,应当符合三个条件[12]:一是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成分能够与实用功能相互独立;二是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成分是独立创作的;三是实用艺术品需要达到一定的艺术创作高度。由于艺术美感的创作高度并没有固定的标准,主观性较强,因此存在被法院认定为不属于作品的可能性。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明显看出,著作权的维权难度相比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维权难度更大,权利人需要承担的证明责任也更重。
5 赔偿额度不同
不论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还是著作权侵权纠纷,赔偿数额通常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的顺序确定。然而在诉讼中,权利人往往很难提供证据证明他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因此法院通常采用法定赔偿方式酌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不论是上述“手镯(狐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还是“金星耳环”著作权侵权案,法院都因为原告未对赔偿数额作出充分举证,而适用法定赔偿。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而根据著作权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著作权的法定赔偿额度比侵犯专利权的法定赔偿额度低一半。
通常侵犯著作权的赔偿额度会低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赔偿额度,主要是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工业产品,而著作权保护的只是产品上的艺术表达成分,艺术表达成分的价值只是产品价值的一部分。
另外,专利侵权纠纷中,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时,还可按照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因此对于拥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而言,相比著作权多了一个确认赔偿额度的途径。
结语
外观设计和著作权对原创设计保护是目前最常用的手段。一个新设计诞生后,我们认为需要对这个设计进行具体分析,才能确认其是否能够被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保护。而通过上文中对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的比较可以发现,外观设计和著作权对于产品的保护各有优势和不足,如果一个设计既能够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保护,又能够通过著作权进行保护,我们建议同时通过外观设计和著作权进行保护,从而达到综合两种保护优势的目的。另外,由于实际操作中,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图片内容和提交到版权中心的图片内容可能并不相同,因此外观设计专利中承载的著作权中可能与作品中的著作权并不完全一致,同时采用两种方式更能够多角度、全方位地对新设计进行保护。
[1](2019)浙民终1667号判决书
[2](2019)浙0110民初16786号判决书
[3] ZL201730317844.3
[4] http://www.hefangjewelry.com/products_detail/productId=361.html
[5]专利法(2008修正)
[6]专利审查指南(2019)
[7]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8]实用艺术品即具有实用功能的艺术品,在《伯尔尼公约》中,实用艺术品一般指的是小摆设、首饰、金银器皿、家具、壁纸、装饰品、服装等的制作者的艺术品
[9](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87号判决书
[10] 同[6]
[11] https://www.ikea.cn/cn/zh/p/mammut-ma-mo-te-er-tong-yi-shi-nei-hu-wai-lan-se-00365349/
[12]知识产权法教程,王迁
2020年疫情背景下,直播平台和社交电商成为珠宝行业的主要销售渠道,在互联网销售高曝光的模式下,独特的设计将会吸引更多消费者的关注。由于珠宝首饰可复制性强,如何保护原创设计,防止竞争对手抄袭模仿,成为企业关注的问题。
案例1
2019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广州鸣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银公司)、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1]。该案中,一审法院判决鸣银公司由于侵犯了玉滴公司的“手镯(狐狸)”外观设计专利权,赔偿玉滴公司30000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案例2
2020年1月,浙江余杭区人民法院针对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何方公司)与义乌市邦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卓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2]。该案中,法院判决邦卓公司由于侵犯了何方公司的“金星耳环”美术作品著作权,赔偿何方公司12000元。

手镯(狐狸)[3]

金星耳环[4]
上面两个案例中,两位原告对各自新设计的珠宝首饰采用了不同的保护策略,一位选择用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保护,另一位则选择用著作权进行保护,最终都成功维权。
那么对于新设计的作品,设计者应该采用什么样的保护策略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本文对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进行了比较,以协助设计者更好地保护其设计。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看外观设计和著作权分别是什么。
一、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5],这里的新设计既可以是对产品形状的设计,也可以是对产品上的图案的设计,还可以是结合产品形状和图案的设计。进一步地,在对产品形状或图案进行设计基础上,赋予产品一些色彩也属于新设计。由于新设计需要适于工业应用,因此可以申请外观设计的产品应当是能够工业化批量生产的产品。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当一件产品的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并且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那么这件产品的设计才可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法虽然规定了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但是目前并没有任何规定对美感提供评判标准,实际审查也只是强调要关注产品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6]。通常而言,只要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有一部分消费者觉得具有美感或者产品的设计看上去不是令人反感就达到了具有美感的要求。
当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作品。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7]。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有很多种类,例如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其中,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虽然美术作品要求作品具有审美意义,但是除了实用艺术品[8]需要达到较高的创作水准外,通常并不要求作品具有高度的艺术创作水准。
通过外观设计和著作权的基本概念可以看出,并非所有新设计都面临着外观设计和著作权的选择问题。一些新设计只能通过外观设计进行保护,例如下图中宜家公司生产的玛莫特系列儿童椅,由于其审美意义上未达到美术作品的艺术高度,因此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9];另一些新设计只能通过著作权进行保护,例如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10],当这些作品未被设计为可以工业生产的产品时,不能受到专利法保护。

玛莫特儿童椅[11]
当一件新设计既具有较高审美意义,又能够工业生产时,例如上文案例中的“手镯(狐狸)”或者“金星耳环”,这两件产品都具有艺术性的外形设计,又具有装饰的功能,还能够被工业化生产,这时设计者既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又可以通过著作权进行保护。另外,由于实务中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对产品的保护并不必然互斥,因此设计者还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同时对新设计进行保护。此时,设计者会面临前文提出的问题,该选择什么样的保护策略呢?
厘清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区别,能够帮助设计者选择合适的保护策略。经过比较,我们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 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权需要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经过形式审查才能取得。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将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权利证书,从而在提出申请的国家获得保护。同时,经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公布,公众能够通过公布文本确认申请人保护产品的外观。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自动产生,并不需要通过登记或申请获得。为了便于维权,著作权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从而获得版权登记证书,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
上文案例中,原告玉滴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手镯(狐狸)”的外观设计专利,2018年1月23日授权公告。也就是从2018年1月23日起,公众能够知晓玉滴公司拥有“手镯(狐狸)”外观设计权利,专利的官方公示能够对公众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另一案例中,何方公司2016年制作完成“金星耳环”的美术作品,于2016年11月28日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但是由于目前并不存在著作权公示系统,没有官方平台展示登记作品的内容,因此公众很难得知登记的“金星耳环”具体内容。
2 保护期限不同
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十年。近年来,由于外观设计申请量大幅提升,企业对外观设计的保护需求明显,因此专利法修改草案中拟延长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从十年延长至十五年。
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明显地,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比外观设计长很多。曾经有案例中,当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到期或者无效后,由于产品上还存在著作权,权利人继续采用著作权进行维权。
3 保护范围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专利授权文本“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内容为准,能够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首先应当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
著作权并不对被诉侵权产品做任何限制,只要被诉侵权产品抄袭了作品的表达方式,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对于前文案例中提到的“手镯(狐狸)”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为狐狸形状开口手镯,与“手镯(狐狸)”外观设计产品均属于珠宝首饰。法院将被诉侵权产品和授权公告文本中“图片或者照片”进行比较,进而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在该案例中,如果被诉侵权产品不是手镯或者其他首饰类产品,例如是印有“手镯(狐狸)”的杯子时,将不会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另一案例中的“金星耳环”美术作品,我们认为“金星耳环”美术作品的内容可能是“金星耳环”设计图,而被诉侵权产品是依据“金星耳环”设计图制作的耳环。法院比较了被诉侵权产品和“金星耳环”美术作品中的元素和表达方式,认为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在这个案例中,“金星耳环”产品设计图并未明确表达最终承载“金星耳环”设计的产品究竟是什么,然而只要复制或再现了“金星耳环”设计图案,例如印有“金星耳环”的杯子、包装袋等,都有可能构成侵权。
通过这种比较容易发现,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比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更大。
4 维权难度不同
外观设计产品的侵权认定,权利人通常需要提供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和被诉侵权产品,比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图片或照片”与被诉侵权产品,以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相近似。权利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追求的是对产品的垄断性实施,排他性强,不论被诉侵权人是否曾经接触外观设计产品,或者在外观设计申请日后自主开发了近似产品,都可能构成侵权。
著作权对侵权作品的认定,通常遵循的公式是“接触+实质性相似”。著作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曾经接触或可能接触作品,同时经过比对达到实质性相似,才可能认定侵权。由于著作权认可不同主体独立创作出相同或类似的作品,如果被诉侵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自己独立创作的,则不会认定侵权。
在上述“手镯(狐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原告玉滴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和被诉侵权产品,法院直接对比了涉案外观设计和被诉侵权产品,并未关注被告鸣银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其他合法来源;而在上述“金星耳环”著作权侵权案中,原告何方公司不仅向法院提供了“金星耳环”登记证书和被诉侵权产品,还向法院说明“金星耳环”产品广泛销售,以证明被诉侵权人有接触作品的可能。法院在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和原告的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后,还确认被告对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合法来源,进而判决被告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另外,在权利认定方面,通常法院根据权利人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认定权利人取得对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的诉权,对于权利的认定相对客观。而对于著作权,即便权利人提供了版权登记证书,法院也需要进一步确认涉案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尤其对于实用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高于一般美术作品,应当符合三个条件[12]:一是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成分能够与实用功能相互独立;二是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成分是独立创作的;三是实用艺术品需要达到一定的艺术创作高度。由于艺术美感的创作高度并没有固定的标准,主观性较强,因此存在被法院认定为不属于作品的可能性。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明显看出,著作权的维权难度相比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维权难度更大,权利人需要承担的证明责任也更重。
5 赔偿额度不同
不论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还是著作权侵权纠纷,赔偿数额通常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的顺序确定。然而在诉讼中,权利人往往很难提供证据证明他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因此法院通常采用法定赔偿方式酌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不论是上述“手镯(狐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还是“金星耳环”著作权侵权案,法院都因为原告未对赔偿数额作出充分举证,而适用法定赔偿。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而根据著作权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著作权的法定赔偿额度比侵犯专利权的法定赔偿额度低一半。
通常侵犯著作权的赔偿额度会低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赔偿额度,主要是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工业产品,而著作权保护的只是产品上的艺术表达成分,艺术表达成分的价值只是产品价值的一部分。
另外,专利侵权纠纷中,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时,还可按照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因此对于拥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而言,相比著作权多了一个确认赔偿额度的途径。
结语
外观设计和著作权对原创设计保护是目前最常用的手段。一个新设计诞生后,我们认为需要对这个设计进行具体分析,才能确认其是否能够被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保护。而通过上文中对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的比较可以发现,外观设计和著作权对于产品的保护各有优势和不足,如果一个设计既能够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保护,又能够通过著作权进行保护,我们建议同时通过外观设计和著作权进行保护,从而达到综合两种保护优势的目的。另外,由于实际操作中,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图片内容和提交到版权中心的图片内容可能并不相同,因此外观设计专利中承载的著作权中可能与作品中的著作权并不完全一致,同时采用两种方式更能够多角度、全方位地对新设计进行保护。
[1](2019)浙民终1667号判决书
[2](2019)浙0110民初16786号判决书
[3] ZL201730317844.3
[4] http://www.hefangjewelry.com/products_detail/productId=361.html
[5]专利法(2008修正)
[6]专利审查指南(2019)
[7]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8]实用艺术品即具有实用功能的艺术品,在《伯尔尼公约》中,实用艺术品一般指的是小摆设、首饰、金银器皿、家具、壁纸、装饰品、服装等的制作者的艺术品
[9](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87号判决书
[10] 同[6]
[11] https://www.ikea.cn/cn/zh/p/mammut-ma-mo-te-er-tong-yi-shi-nei-hu-wai-lan-se-00365349/
[12]知识产权法教程,王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