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人违约,委托人是否能直接依据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就以合同类案件中的借款合同案例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案例:王某因经营周转需要借款,刘某受亲戚陈某委托向王某提供借款十万元,刘某以自己的名义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王某未归还借款及利息,陈某于是依据借款合同和委托合同起诉王某,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向陈某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本案中签订借款合同的双方为刘某和王某,王某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陈某与刘某的代理关系,陈某能否依据合同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王某不知道委托人陈某的情形下,借款合同原则上只对王某和刘某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
例外情形
本案中刘某与陈某实际是一种隐名间接代理关系,刘某以自己的名义与王某签订合同,根据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从该规定也可以看出,王某不履行合同义务,刘某可以向陈某披露王某,陈某据此可以直接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但在隐名间接代理法律关系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受托人代为行使的法律行为不在委托人的委托授权范围内的
如上述案例事实变更为受托人刘某与王某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并不是借款合同,则明显不在陈某的授权范围,受托人在受托权限之外行事的,即使王某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刘某与委托人陈某之间的代理关系,该买卖合同不能约束委托人陈某。
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
如上述案例事实变更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写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刘某和第三人王某,不存在任何委托法律关系的,只对二者发生法律效力,其他人无权主张。则该陈某不能以及委托法律关系以本借款合同直接向王某主张权利。
隐名间接代理情形下委托人是否可以直接介入行使合同权利
作者:王坚兴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人违约,委托人是否能直接依据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就以合同类案件中的借款合同案例对此进行简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