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路径分析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仲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越来越多的主体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但受仲裁条款相对性的限制,当仲裁结果损害案外人利益时,案外人的救济面临诸多障碍。

仲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越来越多的主体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但受仲裁条款相对性的限制,当仲裁结果损害案外人利益时,案外人的救济面临诸多障碍。最高院创设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为案外人的权利救济开启了特殊通道,以保护案外人利益不受损害。本文将对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路径进行分析。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要素
(一)管辖:
一般情况: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中院可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除斥期间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逾期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三)申请不予执行程序条件
(1)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2)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3)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四)申请不予执行后,是否中止执行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五)支持不予执行的实质审查标准
(1)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
(2)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
(3)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
(4)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五)是否可以再次提起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有新证据证明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六)救济途径
当事人(裁定不予执行):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外人(驳回或不予受理):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司法案例
1.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执异707号
裁判要点:时效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执行措施起开始计算;当事人隐瞒事实与捏造事实本质无异
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时效问题。某某公司提供的本院正在审理之中的(2020)陕01民初360号案件的庭审笔录显示其在参与庭审过程中知晓西仲裁字(2020)第195号裁决书所裁纠纷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后,在三十日之内提出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符合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人民法院对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不予执行的规定。某某居委会和某某公司均认为某某公司没有及时查询相关执行信息,属于怠于行使权力,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院认为其观点于法无据且对案外人某某公司过于苛求,不应采纳。
关于某某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首先从上述民事判决书、仲裁卷宗、证据材料及询问笔录中可见,某某公司对案涉房屋所拥有的权利清晰、明确;其次,某某居委会在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就案涉房屋纠纷在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期间,并在其会被列为第三人由人民法院对各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主张和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和裁判的情况下仍然申请仲裁,更在仲裁审理期间与某某公司就案涉房屋权属状况均没有如实、全面的向仲裁庭进行告知。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如实、全面向仲裁庭告知与案件有关事实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为达到自身的目的,隐瞒重要事实而使仲裁庭没能全面、真实了解案涉房屋状况从而作出错误判断的做法与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其实并无本质上的不同。
2.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执异1211号
裁判要点:时效以知道执行措施之日起算;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的行为
法院认为:案外人自称其2021年9月20日知道本案涉及执行标的被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并于三日后向法院提交不予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桥梁公司认为案外人冶金医院不予执行申请超过三十日诉讼时效的主张无证据佐证。故以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案外人在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三十日之前就已知道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的事实,本院对其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依法予以受理审查。本案中,仲裁委在西仲裁字(2020)第2851号案件中,已对案外人冶金医院本次部分不予执行事由及证据进行了审理,并最终认定“五建集团提出的建设方冶金医院向案外人耿彪支付125万元应计算为已付工程款的主张不能成立,建设方冶金医院可以依据借款关系要求耿彪偿还,该款项与本案无关”。鉴于案外人冶金医院本次部分不予执行申请所涉125万元事由已由被执行人五建集团向仲裁委申请并提交证据进行审理和认定,不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情形的客观事实。案外人亦无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等。故案外人冶金医院的本次部分不予执行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不予执行情形,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执复76号
裁判要点:遗漏事实、客观履行不能
法院认为:娄底仲裁委员会娄仲裁字[2016]125号仲裁裁决,裁决中欧公司在2017年7月31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株山华府(华剑首郡)6栋1808号房屋交付给李国强,该裁决遗漏了中欧公司将该房屋抵押给华融公司的事实,至今华融公司仍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娄底仲裁委员会裁决中欧公司交付承载有抵押权人利益的房屋给李国强,损害了抵押权人华融公司的合法权利。在中欧公司尚未解除华融公司抵押权的情况下,本案在客观上存在执行不能。且本案执行不能的原因还在于仲裁裁决所应交付的房屋尚未完工,尚待中欧公司筹措资金完成竣工验收,并负责协调解决好多方面的利益争执。娄底中院基于公平保护各方利益主体,并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考虑,对本案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处理较为妥当。李国强复议提出华融公司同意中欧公司办理争议房产项目的预售许可,即视为华融公司放弃抵押权的理由,逻辑上牵强附会,也违背客观事实,故不予支持。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执复3号
裁判要点:案涉仲裁裁决的主文没有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其事实认定也不会损害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仲裁裁决的主文系责令刘英魁向泽汇金中心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并未设定中天嘉华公司的负担;中天嘉华公司也未充分证明,刘英魁履行裁决义务将给该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何种损害。该公司的异议复议主张实际上均系认为案涉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但是,案涉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无论错误与否,对中天嘉华公司均无法律约束力,并不妨碍该公司在解决其与宁波臻荣、刘英魁或者其他主体的纠纷时,举证证明其认为正确的事实,并基于该事实提出相应的请求或抗辩。综上,案涉仲裁裁决的主文没有损害中天嘉华公司的合法权益,其事实认定也不会损害该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北京二中院裁定驳回该公司不予执行案涉仲裁裁决的申请是正确的。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执复341号
裁判观点:未积极维护自身利益,促使仲裁裁决的事实没有查清,认定为捏造案件事实
法院认为:王岩、韩廷文、韩桂荣认可的还款数额与司法鉴定机构查明的韩桂荣及亲属向张宇涛的打款数额出现明显矛盾。导致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与实际的借款事实不符。张宇涛以王岩的名义签订、履行借款合同的做法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仅此,并不否定该借款法律关系,但在仲裁过程中韩廷文、韩桂荣配合张宇涛、王岩完成仲裁程序,未积极答辩维护自身利益,促使仲裁裁决的事实没有查清,认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与实际权利义务不符,仲裁裁决认定借款法律关系的内容也与事实不符。借款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均不真实,应认定仲裁案件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
综上,通过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裁判观点,处理案外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需注意以下几点:
01.时效问题:以案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若当事人认为已过时效,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02.是否构成恶意仲裁、虚假仲裁问题:不同法院对于虚构的认识不同,一些法院认为隐瞒事实、遗漏事实导致仲裁委对基本事实审理清楚构成影响虚构法律关系、虚假仲裁。一些法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案外人要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3.损害结果:仲裁裁决主文要有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若未损害,事实认定也不会损害案外人权益的,仲裁裁决不应予以撤销。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