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13.3、44.1丨家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到热水器;商标转让不影响“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1日,王某某(下称“原注册人”)在第11类“灶具;热水器;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家用干衣机(电烘干);风扇(空气调节);浴霸;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消毒碗柜;电暖器”商品上申请注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1日,王某某(下称“原注册人”)在第11类“灶具;热水器;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家用干衣机(电烘干);风扇(空气调节);浴霸;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消毒碗柜;电暖器”商品上申请注册第9785498号“水星及图”商标(图样见下)(下称“争议商标”)。该商标经部分驳回后于2012年10月14日在第11类的“灶具;热水器;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风扇(空气调节)”上获得注册。

第9785498号商标
2018年4月万慧达接受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委托,对争议商标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在商标无效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人的第4861666号“Mercury及图”(图样见下)商标作为核定使用在“被子、床单、被罩”等商品上的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第4861666号商标
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与第4861666号“Mercury及图”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难谓善意,系对申请人商标的翻译、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可能损害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经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之情形。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查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了约23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第9380093号“好想你”商标、第9955818号“立白”商标、 第9955828号“优乐美”商标等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综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注册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262000号《关于第9785498号“水星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短评:
本案的突破之处在将一个注册已达七年之久、并且由商标现注册人广东水星电器有限公司使用于核准的“热水器”商品上的商标认定为对“被子、床单、被罩”上的驰名商标的翻译、摹仿。恶意抢注商标是否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要根据申请注册该商标时的行为来判断,之后的转让不会影响原注册人具有恶意或不正当性这一判断。
从本案的审理思路和结果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之外,还把原注册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恶意作为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原注册人的恶意一方面体现在,争议商标其图形部分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相似;另一方面,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个其他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
本案还带来一个风险提示,即在商标交易之前要做好商标权利稳定性的调查和评估,比如标的商标是否属于对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复制、翻译或摹仿;标的商标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的情形;标的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如果此类商标的交易转让不能避免因本身注册时的瑕疵而一直存在被无效的可能,那么此类商标的交易转让数量会大大下降。最终,恶意抢注商标或囤积商标待售的行为也会因无利可图而逐步减少。因此,本案也对遏制和打击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起到了导向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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