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就在前天,有家长曝光成都七中实验学校小学部食堂存在食品质量问题,疑似使用过期变质的食物进行食品加工,部分学生出现了长期拉肚子、便血等症状。在家长们公布的图片中,该食堂有大量速冻食品,部分肉类食物疑似霉变,土豆和姜等蔬菜也出现变质。据了解,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食堂外包给了四川德羽后勤管理服务公司经营。该事件曝光后,随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除了强烈谴责,如何在该事件中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呢?
尽管该事件还在调查中,最终结果还不得而知,但我们还是可以根据现有案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应法律分析。
一、可以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学校食堂使用过期变质食物加工,或者腐烂的食物,含有严重超标致病性微生物,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也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所以,对承包食堂的公司,应当予以刑事立案。系单位犯罪,追究单位以及责任人刑事责任。学校相关人员,如果是明知食品不安全还放行,则是共犯,如果不知,则是监管不力,渎职处理。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
该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而仍故意予以生产、销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行为人对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二、如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涉及的民事责任
适格诉讼当事人才会受法院判决的约束
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都是适格的当事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适格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更换当事人。因此,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
对于民事诉讼中主体当事人是否适格,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与实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按照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可以进行放弃、承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并受既判力拘束。如果无处分权或管理权的人为这些诉讼行为就毫无法律意义。就该事件而言,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该事件中的利害关系人,如侵权人和受害人等,即是适格的当事人。
当事人该如何进行食品质量问题的举证
举证就是拿出、出示证据,或者说拿出证据来证明某种事情、情况,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为体现诉讼契约精神,尊重对方当事人权利,在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仍应组织对该证据的质证。规定举证期限是为了庭前固定争议点、规定证据,以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且应当及时提供。
在该事件中,当事人应当寻找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和事实依据,分析谁应负举证责任,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证据是诉讼的核心,“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的一般性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包括企业提供的各种原始单据、记录等,把握好举证重心,并做到及时有效。利用开庭审理前,审查对方所提供的证据,判断其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从而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掌握主动权。
三、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还应承担行政责任
结合该事件曝光的情况,学校食堂发生食物腐烂,伤害学生,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管理人员不仅涉嫌渎职,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行政部门应予相关单位和个人行政处罚。在该事件中,成都七中实验学校小学部的学生及其家长们,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拿什么保护你,成都七中实验学校的孩子——浅谈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追究
作者:张翔来源:大成深圳办公室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就在前天,有家长曝光成都七中实验学校小学部食堂存在食品质量问题,疑似使用过期变质的食物进行食品加工,部分学生出现了长期拉肚子、便血等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