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在具体条款上,对现行条例的54条中30条进行了修改,其中删除了9条,新增23个条款。本文对新增要点分析梳理,带你了解核心内容。
1.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新增的几个禁止性规定
禁止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条例》第七条】
禁止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条例》第七条】
禁止地方政府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条例》第八条】
要点解读:条例明确禁止“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并禁止“国资办学”。该规定也是应对当前很多地方名义上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实则为获取更多商业利益等教育办学乱象,如开发商为了售卖楼盘在楼盘所在地与公办学校联合创办公办名校分校等行为。这些行为实质上稀释了公办学校的品牌资源,加剧了教育焦虑,扰乱了正常的教育秩序,违背了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确定:“民办教育公益性”的基本原则。那么当前对已经参公这些办学机构如何退出,具体退出实施路径如何,根本上还得以各地具体的法规或政策为准。现有通常退公途径有转制、变更举办者、捐赠或终止办学等。
禁止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条例》第十三条】
要点解读:本条还是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的体现,防止实施义务教育和非营利性学前教育办学资本过度逐利。《条例》中仅限制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兼并收购和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和非营利性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对于其他类别的民办学校并未禁止,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不得改变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结合上述条文分析,实务中如果“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希望通过兼并收购或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其他类别的民办学校并取得办学收益,则需要在该等民办学校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之后才能进行收购或协议控制;或者在收购或协议控制该等民办学校之时,该等民办学校仍然是收取“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尚未进行营利和非营利的选择,在收购或者协议控制之后再由实际控制人在各地规定的过渡期内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收购或协议控制时已经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则无法得到办学收益。
禁止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条例》第四十五条】
要点解读:2020年11月,教育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379号(教育类343号)提案答复的函》明确“为保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权益,回应举办者诉求,教育部对合法合规的关联交易持开放态度。”《条例》第45条却明令禁止义务教育类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这就意味着义务教育类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在2021年9月1日后将被严格禁止,而此前民办学校的相关资产等多由举办者公司持有并运营,那么将出现大量的签署相关合同存在着关联交易,如后勤服务、房产、融资、租赁、买卖……等合同。此后,该类合同的效力要面临无效认定,以及已经发生的正在履行的此类交易将如何处理,及如何贯彻新规尚待进一步关注。
禁止外资举办或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条例》第五条】
禁止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境外教材【《条例》第二十九条】
2.条例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可以享有相应的收益权但需坚持三不得原则
【《条例》第十二条】
要点解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办学时是否能获利、如何获利一直存在争议。《条例》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可以获利但要求“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和鼓励举办者举办民办教育,实质意义上减少了举办者不必要的顾虑。
3.对职业教育的准入和举办要求放宽,采取鼓励和支持的政策;放开外资准入
【《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要点解读:新《条例》不受“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原则性规定的限制,允许“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吸引企业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还开放外资准入,“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
4.放开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
要点解读:本条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是禁止职业技能等级考试机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与其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但在《条例》中规定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举办和参办与其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这里需要关注各技能资格等级考试机构所在领域的相应行业规范。
5.《条例》对草案送审稿中涉及“培训教育机构”的规定全部删除
要点解读:当前培训教育机构市场化程度高,各个行业培训方式及类型错综复杂,还有线上线下各类培训种类纷繁众多,需要更多的立法实践。对培训教育机构的立法规范需要更为精细化的监管,意味着对此立法需要更多的立法时间。
结语
《条例》,新增及调整内容多,部分规定对以往制度、惯例进行了实质性变更,这势必会涉及多方面法律合规问题,及过渡期内法律合规操作,如有不慎可能会导致违规操作代来的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充分掌握新规有助于更好的防控法律风险。
6.《条例》其他新增和调整规定
《条例》新增的内容
1、民办学校招生方面:实施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在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
2、公办学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不得在民办学校兼职;
3、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等。
《条例》调整的内容
1、鼓励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吸收社会公众代表,根据需要设立独立理事或者董事,不再限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2、降低了发展基金提取的比例,由25%调整为10%,且发展基金的计算基数限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
3、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业准入限制由5年调整为10年等。
教育新规落地,带你get《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核心要点
作者:冒桂丽来源:宁人研究院

2021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