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债权转让的纠纷通常会涉及两份合同,一份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另一份是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如两份合同中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一致,如何确定争议解决方式呢?
01、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日,张某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0%,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止。同时该协议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签订《借款协议》当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张某10万元整。2019年11月1日,李某与韩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李某将其对张某的《借款协议》中的债权转让给韩某,同时约定,不同意李某和张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仲裁纠纷解决方式。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当日,李某、韩某书面通知张某《借款合同》中的债权全部转让给韩某,该通知中明确“韩某不同意《借款协议》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020年4月5日,韩某以张某不履行到期债务为由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02、仲裁结果
因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故对其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03、仲裁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本案中,韩某作为受让人在受让本案债权时明确表示不接受《借款合同》中关于仲裁条款的约定,同时在原债权人李某和韩某对债务人张某的书面债权转让通知中也明确了“韩某不接受《借款合同》中关于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约定”。虽然,债务到期后,韩某将该案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也不能视为其同意仲裁管辖。故对于该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对于其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哈仲提示
仲裁最突出特点在于其具有自愿性,是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而设立的自主解决纠纷的制度,如在《债权转让协议》中债权受让人已明确表明反对原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则可以不受原仲裁条款约束。如其还想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纠纷,需要与对方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选定仲裁为自愿 书面约定不可少
作者:赵景景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有关债权转让的纠纷通常会涉及两份合同,一份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另一份是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如两份合同中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一致,如何确定争议解决方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