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2月26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
(以下简称“修正案”)
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刑法修正,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笔
者将对本次修正案的内容逐一进行解读。
-1-犯罪

解读
针对近几年发生多起的恶性未成年暴力杀人事件,在公众的情绪被不断的激化下,最终推动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
相比较修改前,十四至十六周岁只有涉嫌严重的“八类犯罪”应当负刑责外,再划分出一个区间,即十二至十四周岁当涉嫌严重的“暴力犯罪”时,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典型事件:
大连10岁遇害女孩事件
-2-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读
在危害公共安全领域内,新增了两种行为入罪:
一是对于在“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通过本次修正案正式归入交通肇事罪项下作为附随条款。
其实在此之前,同类型事件都最终被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三年以上。
本次的修改把法定刑期降至一年以下,情节轻微的可判处缓刑亦可单处罚金。
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同时本次处罚的对象即包括乘客,同样也包括司机。
典型事件 1:
10.28重庆公交坠江事件
二是在安全生产方面,重点强调了“事故隐患”。
入罪条件明确了事故责任人在主观故意上,除了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直接故意,也包括了放任、隐瞒等“不作为”的间接故意。
典型事件 2:
3.7泉州欣佳酒店坍塌事故
-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解读
随着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事件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查到底,严肃问责的重要指示,随之推进了药品监督管理法规的完善。
新《药品管理法》已正式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增四种行为入刑,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弱的问题。
典型事件:
长春长生问题疫苗事件
-4-妨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解读
2020年4月2日,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曝光以后,持续发酵,社会关注度不断聚焦,此事件虽然最终以1.8亿美元达成和解。
但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却不容忽视。
本次刑法修正案第160、161、163条新增
“……数额特别巨大……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增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罚条款,对单位犯罪法定刑幅度也相应提高,由此可见一斑。
本条修正案聚焦实时热点,体现对于企业实际经营中刑事合规部分的严格监管,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典型事件: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
-5-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解读
“三降”监管政策实施以来,我国P2P平台数量已经创历史新低,从5000多家锐减至3家。
但是平台全面清退不代表投资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可以全部兑付,在此大背景下,刑法修正案本节对于金融管理秩序有关罪名进行相应调整。
第176条取消罚金范围,新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以及“从轻、减轻”情形依据,第182条新增证券期货交易处罚情形。
第191条划“明知”为“为掩饰、隐瞒”,取消罚金范围。关于次节调整均体现,立法结合实际,并促进实践发展的意义。
-6-金融诈骗罪

解读
集资诈骗罪的修改比较值得关注。
量刑起点从原来的五年以下,改成了三年以上,不仅法定刑大幅上升,更是把金融诈骗统一的“单位犯罪”条款,单独独立出来给到集资诈骗罪。
这将导致以后涉集资诈骗的单位责任人出现了极端情况:
如果公司一旦被公诉机关认定为单位犯罪,其责任人无论是否参与具体犯罪或是否有证据证实,都将被科处三年以上刑罚;
如果未被认定单位犯罪,且责任人涉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亦有可能逃脱罪责,这也给刑事辩护业务提供了新的思路。
-7-侵权知识产权罪


解读
本次修正案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犯罪的修改更多体现在量刑幅度的精细化。
一是把“销售金额”的表述更改为“违法所得”,在司法实践中,许多销售假冒侵权产品的行为人,存在“低价高量、薄利多销”的销售特征,销售金额与实际违法所得往往差距巨大。
如果一味按照销售金额认定基准刑,将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也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
同时把原来刑期上限从七年上调至十年,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销假行为也有了相当的处罚力度。
此外,在防范侵犯著作权犯罪中
增设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文字表述,以应对诸如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时代发展的新类型侵权行为;
增设了“美术、视听作品”两项作品范围。
12月26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
(以下简称“修正案”)
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刑法修正,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笔
者将对本次修正案的内容逐一进行解读。
-1-犯罪

解读
针对近几年发生多起的恶性未成年暴力杀人事件,在公众的情绪被不断的激化下,最终推动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
相比较修改前,十四至十六周岁只有涉嫌严重的“八类犯罪”应当负刑责外,再划分出一个区间,即十二至十四周岁当涉嫌严重的“暴力犯罪”时,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典型事件:
大连10岁遇害女孩事件
-2-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读
在危害公共安全领域内,新增了两种行为入罪:
一是对于在“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通过本次修正案正式归入交通肇事罪项下作为附随条款。
其实在此之前,同类型事件都最终被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三年以上。
本次的修改把法定刑期降至一年以下,情节轻微的可判处缓刑亦可单处罚金。
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同时本次处罚的对象即包括乘客,同样也包括司机。
典型事件 1:
10.28重庆公交坠江事件
二是在安全生产方面,重点强调了“事故隐患”。
入罪条件明确了事故责任人在主观故意上,除了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直接故意,也包括了放任、隐瞒等“不作为”的间接故意。
典型事件 2:
3.7泉州欣佳酒店坍塌事故
-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解读
随着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事件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查到底,严肃问责的重要指示,随之推进了药品监督管理法规的完善。
新《药品管理法》已正式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增四种行为入刑,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弱的问题。
典型事件:
长春长生问题疫苗事件
-4-妨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解读
2020年4月2日,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曝光以后,持续发酵,社会关注度不断聚焦,此事件虽然最终以1.8亿美元达成和解。
但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却不容忽视。
本次刑法修正案第160、161、163条新增
“……数额特别巨大……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增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罚条款,对单位犯罪法定刑幅度也相应提高,由此可见一斑。
本条修正案聚焦实时热点,体现对于企业实际经营中刑事合规部分的严格监管,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典型事件: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
-5-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解读
“三降”监管政策实施以来,我国P2P平台数量已经创历史新低,从5000多家锐减至3家。
但是平台全面清退不代表投资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可以全部兑付,在此大背景下,刑法修正案本节对于金融管理秩序有关罪名进行相应调整。
第176条取消罚金范围,新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以及“从轻、减轻”情形依据,第182条新增证券期货交易处罚情形。
第191条划“明知”为“为掩饰、隐瞒”,取消罚金范围。关于次节调整均体现,立法结合实际,并促进实践发展的意义。
-6-金融诈骗罪

解读
集资诈骗罪的修改比较值得关注。
量刑起点从原来的五年以下,改成了三年以上,不仅法定刑大幅上升,更是把金融诈骗统一的“单位犯罪”条款,单独独立出来给到集资诈骗罪。
这将导致以后涉集资诈骗的单位责任人出现了极端情况:
如果公司一旦被公诉机关认定为单位犯罪,其责任人无论是否参与具体犯罪或是否有证据证实,都将被科处三年以上刑罚;
如果未被认定单位犯罪,且责任人涉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亦有可能逃脱罪责,这也给刑事辩护业务提供了新的思路。
-7-侵权知识产权罪


解读
本次修正案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犯罪的修改更多体现在量刑幅度的精细化。
一是把“销售金额”的表述更改为“违法所得”,在司法实践中,许多销售假冒侵权产品的行为人,存在“低价高量、薄利多销”的销售特征,销售金额与实际违法所得往往差距巨大。
如果一味按照销售金额认定基准刑,将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也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
同时把原来刑期上限从七年上调至十年,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销假行为也有了相当的处罚力度。
此外,在防范侵犯著作权犯罪中
增设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文字表述,以应对诸如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时代发展的新类型侵权行为;
增设了“美术、视听作品”两项作品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