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自然纹理是否受到版权保护?

来源:知产与投资

文章摘要
文章简述 随着大众版权意识的提高,人们对于自己的作品有了更强的版权保护意识,在完成作品创作后开始形成版权登记的习惯。

文章简述
随着大众版权意识的提高,人们对于自己的作品有了更强的版权保护意识,在完成作品创作后开始形成版权登记的习惯。但是很多人有一个误区,认为只要是自己有付出劳动的成果都是具有版权的,例如从大自然进行简单扫描复制而来的自然纹理图案。
走进我们的生活中,经常能看到大理石瓷砖、木纹地板、甚至是印有自然纹理的钢琴、厨具等等产品,这些印有大自然纹理的产品随处可见。
然而,这些大自然产物(纹理)能受版权法保护吗?
本篇文章以中美版权进行深度分析,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1)国内经典案例
2)美国经典案例
3)倾向性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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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环节
一、国内经典案例
西班牙拉米公司与斑马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1)案情简介
西班牙拉米公司在中国拥有一系列“仿真木纹”图案的版权,这些图案被授权在中国使用。
该公司发现斑马公司出售的装饰纸使用了与其“仿真木纹”图案相似的设计,因此认为斑马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西班牙拉米公司遂将斑马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斑马公司的侵权行为,并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
2)争议焦点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仿真木纹”图案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艺术作品的定义,即是否具有足够的独创性和艺术性,以至于可以作为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3)法院判决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作出判决,认为“仿真木纹”图案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艺术作品。法院认为,尽管这些图案试图模仿自然木纹的视觉效果,但其艺术表现力过于简单,缺乏艺术家独特的观点和创造性。因此,这些图案没有达到艺术作品应有的高度艺术审美感,不满足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斑马公司并未侵犯西班牙拉米公司的著作权。
杭州运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戴森新材料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1)基础信息
原告:杭州运佳装饰公司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戴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号:
一审(2021)浙8601民初565号
二审(2021)浙01民终7073号
2)案情简介
运佳装饰公司对其CDW854-桉木PVC地板彩膜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该彩膜具有类似木纹的图案。该公司通过一系列复杂的创作过程,包括扫描市场购买的桉木地板、修正扫描文件、拼接、色彩调整等,完成了彩膜的设计。运佳装饰公司指控杭州戴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出售的PVC地板彩膜侵犯了其著作权。
3)争议焦点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运佳装饰公司创作的木纹图案是否具有独创性,从而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受保护的美术作品。
4)法院认为
将自然界存在的树木纹路用于彩膜的设计思路以及相应的工艺方法并非运佳装饰公司所独创,设计思路及工艺方法本身并非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运佳装饰公司不能通过著作权垄断相应的设计思路和工艺方法,否则将违背著作权法的立法原意,阻碍文学、艺术、科学的进步和作品的多样性。他人可以采用同样的设计思路和工艺方法,设计并生产类似主题的产品,但不能抄袭他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其次,自然界中已经客观存在的木纹形象不属于运佳装饰公司独创,如仅对自然界存在的树木纹路进行复制或通过简单或基本的加工、调整而形成木纹样式,表现形式与思想内容高度重合,仍属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其用特定的方式赋予其具有特定审美意义的造型表达,则应当予以保护。
本案中,涉案彩膜表现为木纹样式,其设计要点主要体现在木纹的视觉观感上,通过对原始木纹样式素材进行组合、拼裁、排布并对其表面进行处理,包括对纹路、结疤的增删、修补及颜色效果和光泽度效果调整等系列操作,力图体现自然、流畅的木纹效果,但这种设计本身的特点在于拼接和修饰,通过对画面效果的细微调整使木纹图案更加自然,体现的仍是自然界原有木纹的图案形态,本身的艺术表达过于简单,表现形式的独创性部分甚微,没有体现艺术家独特的观点与特殊的创造力,缺乏美术作品应具备的较高艺术审美感。
一审法院认为运佳装饰公司的木纹图案缺乏独创性,因为其设计主要是对自然木纹的拼接和修饰,没有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创造性水平。因此,法院不支持运佳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佛山德赛斯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越秀商业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1)基础信息
原告:佛山德赛斯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越秀商业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号:
一审(2020)粤0604民初34654号
二审(2022)粤06民终3342号
2)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发现被告企业生产的一款岩板产品仿冒了其“龙至尊ESTATUARIO”(龙至尊)设计,并大规模生产销售。原告公司认为该设计以“龙”为原型,结合大理石纹理,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3)争议焦点
原告公司的“龙至尊”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公司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其作品的独创性,该设计在纹理布局、走向及深浅变化上体现了公司的独特选择与安排,具有创造性劳动,是具有审美的艺术图案。因此,法院认定“龙至尊”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美国经典案例
Home Legend, LLC v. Mannington Mills, Inc., 2014 U.S. Dist. LEXIS 102743
案件概述:Mannington Mills公司对其独特的木地板图案进行了版权登记。这些图案模仿了自然木纹,但通过特殊的染色和磨损处理,创造出独特的视觉效果。Home Legend公司认为这些图案缺乏原创性,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Mannington的版权无效。
法院判决:上诉法院最终裁定,Mannington的木地板图案满足了原创性要求。法院认为,Mannington并非简单地复制自然木纹,而是通过使用污渍、油漆、手动工具和数码照片修饰等手段,表达了他们的概念。这些设计元素的选择和排列体现了一定的创造力,因此,这些图案是受版权法保护的原创作品。
Satava v. Lowry, 323 F.3d 805, 811 (9th Cir. 2003).
案件概述:Satava是一位玻璃艺术家,他创作了一款玻璃水母雕塑并进行了版权登记。当他发现Lowry销售类似的水母雕塑后,Satava起诉Lowry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指出,尽管Satava的玻璃水母雕塑具有原创性,但雕塑中的某些元素,如水母的基本形态和生理特征,属于公共领域的内容。法院认为,Satava的作品虽然在特定卷须的卷曲、色调排列和钟形形状上具有原创性,但这些元素不能使他独占所有类似的玻璃水母雕塑。因此,Satava拥有的是一种有限的版权保护,只能防止几乎完全相同的复制,而不包括对自然形态的一般模仿。
三、倾向性结论
大自然的纹理本身都不被视为具有版权保护的作品。只有当这些纹理被转化为具有独创性的艺术作品时,才可能获得版权保护。
在美国,Mannington Mills, Inc.案例表明,即使是模仿自然木纹的图案,只要在创作过程中加入了足够的创造性元素,就可以被认定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而在中国,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则强调了艺术作品应当具有的独特性和创造性,即使是独立创作的“仿真木纹”图案,如果缺乏足够的艺术表现力和创造性,也无法获得版权保护。
这些案例都强调了版权法的核心原则——保护独创性和创造性的表达,而不是简单的模仿或复制。这种法律立场鼓励艺术家和设计师进行创新,同时也确保了公共领域的开放性,避免对自然界的过度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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