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息称多家电商企业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的补税通知,内容为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电商企业申报销售收入与电商平台统计的销售收入差异较大,要求自纠自查,补缴相关税款。
这一通知瞬间引起了电商企业的紧张情绪,一部分电商企业经过核查发现,需要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高达几百万元,导致这巨大数据差距的其中一个原因即刷单风气盛行。
刷单,看似是一个普遍日常的行为,也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刷单是什么
刷单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衍生的一个新兴词语,一般指卖家通过不正当方式,增加店铺的销售量和好评,从而提高店铺在电商平台的排名,吸引更多顾客关注。因为刷单方式非常便捷,久而久之需求量不断加大,滋生了一批专业的刷单团队。
我们每个人几乎都收到过这样的垃圾短信:来团队刷单吗,一单可以赚XX元,一个月可赚XXXX元……这些刷单团队通过线上聊天工具联络,加入团队时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经过培训后正式开始刷单任务。
可以看出,刷单团队已经具备了成熟的管理模式。刷单的随时性和任意性,吸引了一部分想要赚取闲钱的群体。
二、刷单行为的法律性质
我国法律对刷单行为持否定态度,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采取虚假交易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在一些法院判决中,刷单一般被认为是虚假交易,有违商业诚信的行为。
案例1:昆山市某蟹业有限公司与昆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
昆山市某蟹业有限公司(甲方)与昆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电商代运营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店铺托管运营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产品定位、店铺首页装修、宝贝详情页描述、店铺推广、店铺运营等服务。
合同签订前后,双方工作人员通过聊天工具频繁地联络沟通,其中包括了刷单要刷哪款、每天刷多少量、刷单的返款账户等内容。期间,某蟹业有限公司多次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转账金额不等的款项。
此后,某蟹业有限公司因虚假交易被电商平台多次罚款,并禁止发布新商品、禁止上架待售商品。
法院认为,
证据表明双方对于店铺运营中存在虚假交易是知情的,双方的的电商代运营服务合同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主要内容系刷单,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合同应属于无效。
案例2:广州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某眼镜科技有限公司、汤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
原告广州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眼镜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眼镜公司”)
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推广甲方(眼镜公司)的产品智能变色太阳眼镜,主要通过众筹方式。
原告向被告眼镜公司提出由眼镜公司自己出资购买自己的产品(即“刷单”),被告眼镜公司遂出资91096元购买自己的产品。
法院认为,《项目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眼镜公司明知“刷单”有违商业诚信,仍然接受原告的建议并实施了“刷单”行为,应自行承担“刷单”的后果。原告向被告提议进行“刷单”,同样有违商业诚信。
各大电商平台对刷单行为也进行了规制,如京东平台规则中规定:虚假交易是指卖家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虚假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商品评论等,妨害、干扰买家购物权益的行为。
这种不正当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自买自评、第三方炒作、空盒等。
卖家发生虚假交易的,京东有权对卖家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但从商业利益的角度出发,刷单行为对平台自身各有利弊,刷单带来的高额利润有助于平台的推广宣传,导致平台很难对于刷单行为进行有力打击。
三、刷单行为严重的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2017年6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宣判了第一个组织刷单的刑事案:
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创建“零距网商联盟”网站和利用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吸纳淘宝卖家注册账户成为会员,收取一定费用,并通过制定刷单炒信规则与流程,组织会员通过该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炒信任务。
从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共收取相关费用至少人民币30万元,另收取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的信息仍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除了为自己店铺刷单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出于不正当目的,向竞争对手恶意刷单也会招致刑事责任。
2018年07月1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第一个反向刷单入刑的案件:
2017年8月初,被告人钟某某为打压竞争对手王某1经营的天猫网店,通过QQ与梁某联系,谎称该店铺为其本人所有,雇佣梁某召集淘宝刷单人员恶意在被害人王某1经营的天猫网店进行刷单,共计刷单1998单,每单货款为29.9元人民币。
造成该网店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余元,并使该店铺面临违规处罚、搜索降权、被封店的可能,给该店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出于个人目的,用恶意刷单的形式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涉案天猫网店因被告人钟某某指使他人恶意刷单而遭受人民币4万余元经济损失,该损失与钟某某破坏生产经营行为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四、电商纳税义务
《电子商务法》是税务机关规制网店税务问题的法律依据,电商平台上的卖家与实体店一致,都需要依法纳税。
《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我们自己或周边的亲友多多少少都会遇到刷单的现象,甚至都已经习以为常,殊不知刷单行为已经是在违法的边缘试探。无论是实体还是线上交易,商家切不可投机取巧,坚持诚信经营,才能避免高额补税这样的情形再次发生,致力共同构建一个健康的经济大环境。
刷单可以增加销量好评?切勿自食恶果
作者:魏昕宇来源:唯睿律师

近日,有消息称多家电商企业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的补税通知,内容为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电商企业申报销售收入与电商平台统计的销售收入差异较大,要求自纠自查,补缴相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