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主体、申请期限及相关注意事项的解读

来源:律师哥

文章摘要
前言 《工伤保险条》第十七条第一、二、四项对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申请的期限及用人单位未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前言
《工伤保险条》第十七条第一、二、四项对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申请的期限及用人单位未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本篇通过对上述条文进行了梳理,着重对涉及运用上述条文在司法实践中所应注意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总结、分析,以供用人单位、职工在工伤认定申请中作为参考使用。
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及期限
1.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
一般先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先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期限: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未按期申请的责任: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30日内申请的,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期限: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相关注意事项解读
【律师哥提醒】
1.对“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起算时间规定的理解。
一般情况下,事故发生后,伤害也就随之发生,也就是大家通常理解的事故发生之日就是伤害结果发生之日。
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后,伤害并没有随之发生,而是潜伏一段时间后发生了伤害的结果。
这样就出现了事故发生之日并非是伤害结果发生之日。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伤害结果的发生是基于工伤事故而发生,伤害结果与工伤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所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职工对“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该有准确的理解,才有助于其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避免社保行政部门以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进而丧失相关权利。
2.对“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的理解。
(1)“在此期间”不能狭义的理解为: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30日内”申请期限。
“在此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2)《工伤保险条例》仅仅限定了用人单位在超期申报工伤认定申请后,应承担向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支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其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的相应工伤待遇费用的责任。
只要是用人单位延误申报工伤,那么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待遇费用,这样的理解是不对的。
故而,由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工伤认定申请之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3)“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项目中,并不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案例:(2019)云05行终24号]
有的社保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所申请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基于有以上的观点,在职工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会存在社保行政部门判定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该待遇事项的发生。
列举案例中,一审法院认为:“职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经认定为工伤,社保行政部门作为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主体,应当依法支付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保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支付的答复应予以撤销。”
二审法院认为:“相关规定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履行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义务,并在其未及时申请时,要求其承担在此期间因其拖延申请而额外发生的费用。
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身系在进行了工伤认定、确定了伤残等级之时确定的工伤待遇,固然是法定“工伤待遇”,但并非第十七条规定的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
3.对“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相关情形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具体包括五种情形:
(1)不可抗力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如:遇到地震、洪灾导致飞机、高铁停运等情况。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被国家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处罚或刑罚。
如:强制戒毒、强制隔离治疗、拘留、强制检疫、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等。
(3)用人单位原因
如:用人单位故意隐瞒、欺骗当事人,造成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期限。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如: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为社保行政部门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社保行政部门可在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 将仲裁和诉讼的时间在申请期限内扣除。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