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中院《十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白皮书》精要解读之三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十堰中院首次发布《十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白皮书(2015年1月—2021年6月)》精要解读 十堰市驰迈工贸有限公司、古某犯污染环境罪案 1案情简介 2015年5月1日上午,驰迈公司厂房搬迁,该厂生产负责

十堰中院首次发布《十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白皮书(2015年1月—2021年6月)》精要解读
十堰市驰迈工贸有限公司、古某犯污染环境罪案
1案情简介
2015年5月1日上午,驰迈公司厂房搬迁,该厂生产负责人古某明知该厂操作污水处理设备的工人赵某在新厂区调试设备,老厂房无人能操作污水处理设备,仍安排工人潘某等人在老厂房内,在未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进行电镀生产,造成电镀废水未经处理非法外排,被十堰市环保局当场查获。
经环保局现场采样,十堰市环境监测站分析检测,并报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查,该公司排出的电镀废水中重金属总铬浓度值为88.8mg/L,六价铬浓度值为80.4mg/L,锌浓度值为11.7mg/L,分别超出国家排放标准88倍、401倍、6.8倍。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驰迈公司和古某提起公诉。
2裁判结果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驰迈公司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古某作为生产管理负责人,明知电镀作业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会流向河造成环境污染,仍安排工人从事电镀生产作业,放任单位排放污水污染环境的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
鉴于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在量刑上可以酌情从轻。对驰迈公司判处罚金1万元、古某拘役四个月。驰迈公司和古某以污染环境后果较轻为由提起上诉,十堰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体现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十堰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加强水资源保护,确保“一库清水永续北送”,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对恣意排放生产废水,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参考意义
本案是十堰法院审理的全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因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新类型案件,无经验可循。检察机关的地位如何列明、庭审方式、裁判方式如何选择均需要进行探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明确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按照行政诉讼一审的庭审方式进行庭审。
同时在裁判方式上,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和绿色发展理念,在作出确认被告未履职行为违法的同时,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被毁林地后续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以恢复被毁林地的生态功能。
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入全国指导性案例,裁判文书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列为精品案件一等奖,为以后审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经验,提供了参考依据。
(生效裁判人员:索明全 贺 凯 余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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