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木萨尔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最终判处被告人获刑11个月,罚金6000元。
案件经过
自2021年6月起半年时间内,被告人甲某在未查验供货者是否具备正规手续的情况下,通过非正规渠道从他人处低价购入23种保健食品,并先后向乙某、丙某等28名被害人销售货物价值2495元。2022年3月,甲某销售的保健品被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甲某销售的保健品中均检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另查明,西地那非属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经检察院提起公诉,吉木萨尔县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甲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6000元,对其违法所得249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有毒有害保健品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甲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涉及食品生产、销售的市场经营、从业行为。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和健康,我们始终要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对待食品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西地那非是禁止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掺入的物质,属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广大消费者要提高对有毒有害产品危害性的认识,理性选择保健产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健品。
非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11个月 罚金6000元
作者:韩玲 马守元来源: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近日,吉木萨尔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最终判处被告人获刑11个月,罚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