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意外死亡,离异父母为赔偿款,对簿公堂!

来源: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15日23时许,18岁的刘某雨在与朋友外出途中发生车祸,意外离世。 刘某雨生前曾在万达广场某餐厅工作,公司为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15日23时许,18岁的刘某雨在与朋友外出途中发生车祸,意外离世。
刘某雨生前曾在万达广场某餐厅工作,公司为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刘某雨因发生意外死亡后,刘某雨母亲朱某(本案原告)签署了“同意将全部理赔款转入龙某华(刘某雨父亲,本案被告)账户的同意书”。之后,保险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将20万元理赔款项转入龙某华账户。
原告朱某诉称,女儿刘某雨未指定被告龙某华为其身故的受益人,因此,女儿刘某雨因意外身故的保险理赔款项属于原被告共同所有,原告有权要求分得其中的10万元。因与被告无法协商,故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代为领取的女儿刘某雨意外死亡赔偿理赔款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向法庭陈述,自2013年5月与原告朱某离婚后,女儿刘某雨一直跟随自己生活。根据约定,原告朱某需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而原告并未给付抚养费,亦未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因此,不同意将理赔款分给原告朱某。
原告辩称,自己已经尽到了抚养女儿的义务,关于女儿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已经征得了被告同意。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女儿刘某雨的抚养问题各执一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朱某和被告龙某华的女儿刘某雨因交通事故死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支付了20万元刘某雨意外死亡的保险赔款,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刘某雨的该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理赔款依法作为刘某雨的遗产,在刘某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被告之间继承处理。原被告双方之间对保险赔款的分配,主要根据双方对刘某雨抚养情况确定。
根据本案原被告对刘某雨生前的抚养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刘某雨意外死亡的赔偿款20万元,由被告按照85%继承为17万元,由原告按15%继承为3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龙某华向原告朱某支付刘某雨意外死亡的保险理赔款3万元;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什么是“共有纠纷”
共有纠纷,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在涉及共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分配上所产生的争议。这种纠纷主要源于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之间的分歧。
一、共有纠纷的基本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这种共有关系可以是基于法律规定,如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产生的共同共有,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设立的共有关系。在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共有纠纷的主要类型
共有权确认纠纷:当共有人之间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产生争议时,就会引发共有权确认纠纷。这类纠纷通常涉及共有财产的权属问题,需要依法进行确认。
共有物分割纠纷:在共有关系终止或共有财产需要分割时,如果共有人之间对分割方式、分割比例等无法达成一致,就会产生共有物分割纠纷。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当共有人之一想要转让其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转让方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引发争议,就属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三、共有纠纷的法律处理
在处理共有纠纷时,应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或裁决。例如,《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这意味着在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应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当发生纠纷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于“遗产的份额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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