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我们和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或者是劳务关系。那究竟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是劳务关系呢?其实这与我们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名称没有直接的关系,而是看签订合同中实质上履行的权利义务。广义的企业劳动用工除狭义劳动用工外还包括劳务用工。狭义劳动用工所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劳务用工所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两种关系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不能混淆,否则可能给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带来不利法律后果。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企业在招工环节首先要搞清的问题。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不同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组成部分,在用人单位的统一管理下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获取劳动报酬而形成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或劳务输出组织签订劳务合同,劳务人员自行完成双方约定的工作获取劳务报酬而形成的关系。要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不同,其间的不同体现在多个方面:
1.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调整劳功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等以及其他调整民事活动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劳动法律规定中有关社会保险、劳动待遇、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赔偿等等,只适用于劳动关系中。劳务关系中的劳务人员无权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合同主体不同
劳动用工关系中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而劳务用工关系中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可以是劳务者个人,也可以是从事劳务输出的单位。
3.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支配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个人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管理规定时,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处罚。
因此说,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力享有支配权。而在劳务关系中,不论签约主体是劳务人员个体还是劳务输出单位,劳务人员均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只是合同的平等主体。劳务方的义务限于根据劳务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且提供劳务的过程由其自主掌握,违反劳务合同时依约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无权依据自身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因此说,在劳务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务者的劳动力不享有支配权。
4.劳动成果风险责任分担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其劳动力的使用由用人单位支配,因此,劳动力的使用后果或者劳动成果的好坏、风险责任等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只需要按照用人单位的指令、要求提供了劳动,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动力的使用由劳务提供方支配,因此,对劳动的结果要依法承担责任,包括不符合劳务合同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赔偿责任。劳务方的风险不限于得不到约定的报酬,而且还有可能另外赔偿他人的损失。
5.计取劳务报酬依据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之一,除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外,与劳动者本人工作和所在单位经济效益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也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并且,国家还设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一定的标准。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劳务报酬的数额,由双方根据市场劳务价格、供求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
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7、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不同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契约或者说从属的雇佣契约。企业对职工遵守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有进行奖惩的单方权力。用人单位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或未设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或依相应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尽到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些规章制度将和劳动合同一起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而劳务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只有劳务合同本身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任何一方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成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8、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9、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同
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职工,有权通过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等途径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就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经营决策、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事项行使批准、提议或发表意见等权力。但是,作为劳务合同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则不是企业的内部员工,不享有上述权力,无权干涉或者过问企业的生产经营。《劳动法》第8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10、作息时间的规定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如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休息休假时间劳动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等等。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合同形式排除劳动者的上述权利,否则相关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对于劳务合同而言,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劳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安排提供劳务的时间。至于是否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务,每天提供多少时间的劳务等问题,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劳务报酬的数量,由双方直接在劳务合同中约定,不因劳务提供的具体时间而改变。
正确区分和认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不同,才能保证企业有一个良好的劳动用工开端,同时也是防范相关法律风险的保障。
目前实践中,一些单位为了规避劳功用工的法律约束(比如社会保险待遇、工资标准、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把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转化为劳务人员,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或者委托劳务输出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如此做法,也许暂时规避了法律义务,但一旦发生纠纷,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是难以逃脱的。
浅谈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作者:丁玲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我们常说我们和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或者是劳务关系。那究竟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是劳务关系呢?其实这与我们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名称没有直接的关系,而是看签订合同中实质上履行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