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健康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父母协议离婚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能否随意“缩水”?一起来看江北法院审理的这起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小恩的母亲与父亲韩某于2021年4月12日登记离婚,并协议约定小恩两周岁以内由母亲抚养,韩某按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而在双方离婚仅三个月后,韩某便主动辞去高薪工作,并以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为由,提出降低抚养费标准至1500元/月。经协商无果,韩某向江北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减少离婚协议中约定给付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离婚、子女抚养等达成的关于韩某支付抚养费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韩某无法证明其自身生活困难,且其失业系自身主动辞职而非被动裁员,失业后也可积极再就业,目前未就业、房屋不容易变现等均不能构成无力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因此对于韩某降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
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能随意“缩水”吗?
作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来源: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健康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父母协议离婚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能否随意“缩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