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账目繁复的民间借贷案件实体处理之分析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前言:近期,笔者接触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间借贷案件,通过对案件复盘,对往来账目繁复的民间借贷案件实体问题处理的思路进行了比较完整的思考,在此与各位同仁分享,望诸君批评指正。

前言:近期,笔者接触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间借贷案件,通过对案件复盘,对往来账目繁复的民间借贷案件实体问题处理的思路进行了比较完整的思考,在此与各位同仁分享,望诸君批评指正。
一、账目繁复的民间借贷案件实体处理的难点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极端常见的较为简易的案件类型,在开展争议解决业务律师的执业生涯中几乎是不可能绕开的。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法律关系简单,往来账目少且明确,就着账款往来凭证、借款凭证和法定或合法范围内约定的利率标准,再结合诉讼时效经过等请求权抗辩工具的综合分析,律师的预期结论基本和最终的处理结果大差不差。
但现实往往是更加骨感的,在部分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往来账目繁杂,可能A今天向B借了十万块钱,五天后给B还了三万,但是在还款两天前A还向B借了两万块钱。这种借贷模式,在一些公司化程度较低的个人企业实际控制人进行资金融通时,并不十分罕见,这些借款与还款有时候会走公司的银行账户,而有时候一倒再倒,走的是个人的账户。且相对于一般的民间借贷,这种借贷模式下的标的往往会大得多,上千万甚至达到上亿规模的账目往来在接触到的实务中也时常可见。本文在此暂不讨论程序上可能有的诉讼主体混乱导致的不适格等问题,单就这种被称为借贷“糊涂账”的民间借贷实体处理问题,进行梳理总结。
从证据方面看,该类案件当事人对于法律合规敏感度往往不那么高,大概率仅有借条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从出借人一方出发,其借款利率约定通常会高于现行的民间借贷最高利率标准,而借款人的还款也极少备注其偿还的属于哪一部分的借款,甚至在时间线拉得较长的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一直往外借,借款人一直不停还,到最终双方都不清楚借贷是否最终清偿完毕,这也是纠纷产生的根源。那么处理此类纠纷的前提,就是对往来账目的核验。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和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1],未约定清偿顺序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对清偿债务指向进行指定,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该类借贷纠纷,一般借条上仅仅会载明借款金额和利率标准,不存在债务到期时间,不存在担保,其他负担轻重在抗辩中也较难主张。最终落到五百六十一条规定,每一笔还款都先息后本,计清为止。
二、Excel等工具介入下的表格化处理逻辑
由于每日利息不断产生,金钱往来日期又无序混乱,建议律师借助Excel表格或其他工具,将来款、还款和日期一一输入,以公式为辅助,记清借贷的变化情况。
我们以一笔虚构的债务为例子,假设存在出借人A与借款人B,A在2018到2019年期间不断向B提供借款,而B在2018年到2020年间不断向A还款,此时A与B之间将存在时间长达两年左右的借款往来。A与B除了银行转账凭证外,每一笔借款均有借条,借条中仅约定年利率50%和借款本金,未约定其他事项。现在我们随机编造一些借款与还款数字,模拟此种借贷模式下的借款变化情况(见表1)。
表1:双方的银行转账往来整理

上表可见,我们模拟的出借人A分8次向借款人B提供了总计1460万元的借款本金,而借款人B分15此向出借人归还了1468万元,假设双方每一笔借款都有借条凭证,借条中仅约定借款本金及年利率50%,借条凭证双方各自执一份,且往来沟通记录中仅体现A不断向B催款,且A在还款时也未指定清偿的是哪一笔债务。在这种最为极端情况下,依照最高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若A向法院提起诉讼,大约可分为四种情况(见图1)。

图1:最高院民间借贷利率计算规定
1. A与B的借贷纠纷受理日期在2020年8月20日前的情况
首先,无论借贷纠纷受理日期在何时,A和B的利率约定50%中超出最高红线部分是必然不会被支持的。假设A在2020年8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现有规范,在2020年8月20日前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依照原来的最高利率规定执行,借款年利率最高可为 24%。此间存在一个争议点,即原规定中24%-36%的利率区间为自然债务区间,若B向A清偿时并未有明确清偿的为哪一部分,那么是否可以认为B向A清偿时,已经将24%-36%部分的利率也自愿清偿了呢?在本文写作期间,笔者向其他律师、法官与学者均进行了咨询,得到的结论并不一致,法官之间也存在观点相左的情形。那么在这里就分别以24%和36%作为利率基础,对借贷进行表格整理(见表2和表3)。
表2:依据年利率24%计算债务往来

表3:依据年利率36%计算债务往来[2]

2. A与B的借贷纠纷受理日期在2020年8月20日后的情况
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利率上限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也就是LPR挂钩,但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时,利率不得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而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我们假设的情况横跨2018至2020年接近一年零九个月的时间,那么要将其认定为借贷行为看做一个整体,以最早的借贷时间为准,认为借贷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即最初的借贷日2018年1月1日,或将借款发生界定为八个不同的时间点,分别计算其最高的利率上限呢?现有的LPR变化趋势,从2019年8月20起,是不断下降的(见图2)。

图2:4倍LPR变化表
出借方A自然愿意主张上述按八个节点计算的方式,因为这样2019年8月20日后产生的借款应该按照合同成立时的四倍LPR计算,对于出借方而言,意味着2019年12月的出借款100万元可以主张更高的利息,依据当时的LPR计算,利息上限为16.6%。但是借款方B则会希望直接将整个过程作为一笔不断追加出借本金的借款进行主张,将借贷行为认定为2018年到2020年全段时间,按开始时间2018年起算,早于2019年8月20日,此时假设A的起诉时间为2020年8月30日,那么意味借款的利息上限仅为2020年8月LPR的四倍,即15.4%。在此,为便利呈现,我们依照全程15.4%计算(见表4)。
表4:依据年利率15.4%计算债务往来

3. 归纳
通过上述表格工具的运用,在本文假设债权中,由于双方完全无约定,债务人在还款时也未指定还款顺序,虽然借款人B清偿的金额已经超过了借款本金的数额,但是依据24%、36%和15.4%的最高利率限制分别计算,在法定清偿顺序(先利息后本金)的情况下,B在最后一期清偿后,分别还欠出借人A的本金数额为2551057.95元、3540868.56元和1482004.84元。且由于本金未清偿完毕,意味着若A主张的话,本金还将依照最高司法利率标准在A起诉后继续计息,此时B的债务是不断累加的。若因为种种原因诉讼过程持续时间较长,或是A在经过长时间催讨后再行起诉,那么B基于七位数的债务本金,依据最高利率标准计息下来的债务负担是十分繁重的。此时拖延时间对于B属于不利情形,而由于时间经过得越久,A可主张的利息便越多,于A而言,若B在程序上拖延时间,在确定B有清偿能力前提下,反而可以获得更大数额的支持。
这种先息后本的计算模式,也是很多对民间借贷法定计息实务了解程度不够深入的律师,在面对借款人还款超过出借人本金金额后依旧有大金额的计息空间的困惑点。在缺乏经验的情况下,容易误认为本金已经清偿完毕,造成诉讼中出借人A后续利息未主张的损失,或是给借款人B过高的心理预期,在诉讼结果出来后被认为存在接案时的虚假承诺。
三、账目清晰后的证据收集
在借助工具理清账目往来与法定最终结果后,向客户了解现有证据便是重中之重。若是有证据确认往来账款一直有先本后息的还款习惯,或是各个借款之间相对独立,某一笔借款已经清偿,可以证明虽无约定,但双方均明确哪一笔还款支付的为何笔欠款的金额,甚至双方在某个时间节点对债务剩余的金额做了约定,亦或是有对应的公文书对剩余借款金额进行了确认,则债务的本息计算会出现相当大的变化。这些需要由律师与当事人细致沟通方可得知。
按照先本后息的还款思路,以上述假设借贷情况为例,无论依据何种利率标准,上述债务的本金均已清偿完毕,剩余的便是不同利率标准下的利息欠付情况不同,以24%和15.4%为例,分别欠付的利息金额为2272422.73元与1429471.25元(见表5和表6)。
表5:依据年利率24%先还本金计算债务往来

表6:依据年利率15.4%先还本金计算债务往来

由于本金已经清偿完毕,且利息已经按照法定最高上限计算,剩余利息因为时间经过而产生的复利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出借人A与借款人B,剩余的未清偿部分为一个恒定值,则时间的拖延对于A而言明显不利,B的谈判地位要显著优于完全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可见在不同的支付模式情形下,对于借贷双方诉讼策略选择而言亦可能会完全不同。
总结
本文假设的债务往来情形属于横跨民间借贷规定分界点的情况,在本文发出之际与之后的相关案件,利息计算标准都相对要简易与确定一些,在此做这类假设仅为全面分析各种情况而为之,期待能给各位业界同仁未来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带来一定的参考意义。
[1] 原《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
[2] 注:已还部分按36%自然债务利息上限计算,未还部分按24%司法利息上限计算。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