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场地做生意,租金收取方式引争议,合同性质是联营还是租赁?一起看看下边案例。
01、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业面积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将某商场一层面积90平方米场地出租给甲公司,甲公司用于经营饭店,租赁期限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按月保底租金和月营业额提取两者取高的方式确定租金金额,月保底租金为每平米3000元,营业额提取比例为40%。合同履行中,甲公司欠付租金150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缴后,根据合同约定单方终止了合同。甲公司认为案涉合同名为租赁合同,实为联营合同,且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月收入不足以支付租金,租金约定显失公平,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分别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和反请求。
02、仲裁结果
驳回甲公司的仲裁请求;甲公司给付乙公司租金150万元。
03、仲裁评析
对本案合同的性质,仲裁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本案合同完全符合上述规定,不能与联营合同混为一谈。本案合同是双方对场地等客观条件、租金的收取方式等进行考量磋商而签订的,立约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合同并无客流保证的约定,按月保底租金和月营业额比例提取两者取高的方式亦明确无误,且在除斥期间,甲公司未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月收入不足以支付租金属于出现经营风险,不能以此认定合同显失公平。乙公司因甲公司欠付租金已终止合同,并在本案中提出支付欠付租金的反请求,且不同意调解,双方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故仲裁庭不予支持甲公司的主张。甲公司应支付拖欠的租金150万元。
04、哈仲提示
建议民商主体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是否平等,如合同签订后发现显示公平的情况,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超过上述期限,撤销权消灭。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合同性质看要件 合意内容要遵从
作者:车韵婷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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