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车噪声扰民影响生活,诉至法院能否获得支持?

来源:固原市彭阳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噪声污染是一种“看不见的污染”,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可谓是“隐形的杀手”。

噪声污染是一种“看不见的污染”,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可谓是“隐形的杀手”。近日,固原市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楼下自助洗车行夜间营业而引发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该起案件也是自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彭阳法院受理的首例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王某的两户住宅位于被告周某经营的“24小时营业共享自助洗车行”正上方,系上下楼相邻关系。该自助洗车行开业后,李某、王某发现屋内不分时段、经常性出现机器启动的“嗡嗡”声,尤其是在深夜和凌晨时段,严重影响了李某、王某的休息和生活。为此,李某、王某多次和周某协商,要求采取降噪措施未果后,遂向彭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立刻停止噪声污染侵权行为。
调解结果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查,并对该自助洗车行夜间经营期间产生的噪声分贝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原告李某、王某所居住的卧室夜间噪声均超过了《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所规定的限值。法官认为,作为排放噪声的经营者,被告周某应当按照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采取优化布局、调整经营时间等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而被告周某却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行为构成噪声污染。该案经法官主持调解,周某同意调整自助洗车行营业时间,在21时至次日7时居民休息期间内停止营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本案中,被告夜间经营自助洗车行所产生的噪音已严重干扰到原告的正常生活,且被告未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构成噪声污染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噪声污染,经营者应提高自身社会责任意识,自觉减少生活噪声排放,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
宁静和谐的环境是人民群众心之所向,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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