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解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中介费依然要付?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房屋买卖找中介,让买卖双方省心省力,然而在中介机构促成交易后,在交中介费用的时候,有的人却不愿意掏这笔钱,于是便产生了买卖双方想方设法绕过中介重新订立合同的现象。那么 此时中介机构的利益该如何保护呢?

房屋买卖找中介,让买卖双方省心省力,然而在中介机构促成交易后,在交中介费用的时候,有的人却不愿意掏这笔钱,于是便产生了买卖双方想方设法绕过中介重新订立合同的现象。那么 此时中介机构的利益该如何保护呢?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陈先生与张女士及A中介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陈先生购买张女士一处房产,成交价为90万元。买卖双方均同意由张女士委托居间方代收房款,并约定居间费用为2万元。
合同签订后,A中介于当日收取陈先生定金2万元,并收取了张女士的房屋产权证。后因张女士户口无法迁出,三方通过补充协议方式友好解除合同,A中介将2万元定金退给陈先生。
时隔几日,陈先生与张女士针对该房产又与B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迅速过户。A中介认为陈先生与张女士之间达成买卖合意是其促成,为了逃避缴纳中介费用,双方恶意串通在解除合同后又重新订立合同,该行为损害了A中介的利益,遂请求陈先生支付中介费2万元,且张女士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评析
本案中,陈先生、张女士举示了与B中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意在证明合同解除后,其系通过B中介的居间服务完成房屋交易,买卖行为与A中介无关。但双方始终无法提供出向B中介缴纳中介费用的证据,又无B中介证人证明。据此,根据相关证据规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现有证据能够确认合同解除后,陈先生、张女士利用A中介的居间服务的成果,私下自行交易,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办理了更名手续,二人解除合同的真正目的是规避交纳居间费,该行为导致A中介居间服务后无法取得相应报酬,损害了A中介的利益,故陈先生与张女士及A公司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应属无效。陈先生、张女士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向A中介支付各项居间费用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哈仲提示
哈仲提醒,居间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对居间服务完成情形进行详细界定,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免为此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在居间方提供居间服务后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居间费用,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标准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常识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您信赖的仲裁机构来解决民商事纠纷。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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