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这么热,你的高温津贴发了吗?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编者按 “夏天的早晨真舒服。空气很凉爽,草上还挂着露水(蜘蛛网上也挂着露水),写大字一张,读古文一篇。”汪曾祺一定没来重庆度过夏日,才能写出这样的文字。

编者按
“夏天的早晨真舒服。空气很凉爽,草上还挂着露水(蜘蛛网上也挂着露水),写大字一张,读古文一篇。”汪曾祺一定没来重庆度过夏日,才能写出这样的文字。在这里,三伏天早上八点的太阳就明晃晃地晒得人睁不开眼睛了好吗?“热死了”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感叹句了,它可以成为一件事实。在这样酷暑难耐的夏季,去上班的步伐也很沉重有木有。什么?老板今天要发清凉饮料?总算在火热中感受到了一丝丝凉意。别急,你可以有的不止这些,一起来听听本所王露律师说说高温津贴那些事儿吧!
什么样的天气算高温天气?
根据《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可知,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通过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
根据高温的程度不同,高温天气又分为一般、中度、强度三个级别,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为一般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为中度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
对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尽何种义务?
1.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在一般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在中度高温天气下,除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暂停12―16时高温时段室外露天作业。
在强度高温天气下,除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露天作业的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身体情况合理调整作业岗位。
根据《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可知,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或者根据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记录情况,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4.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正确使用。
5.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6.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7.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对很多人而言只是一个“传说”,不少人甚至不知道自己有权领取。高温津贴到底是什么?
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向在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劳动者发放的一种特殊工资性补偿,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就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以重庆为例,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
根据《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知,重庆高温津贴的发放分为露天和室内两个标准。
露天作业的,一般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室内工作的,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高温津贴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35℃以上37℃以下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37℃以上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的除外。
高温津贴的发放办法?
高温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期限足额支付;没有约定的,每月支付一次,于次月与劳动者工资一并支付。
有些单位在高温天会发放清凉饮料,清凉饮料能否充抵高温津贴?
《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降温饮料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由此可知,高温津贴和清凉饮料并非一回事,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为由充抵高温津贴。
因高温天气下工作而“中暑”的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可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可知,我国将“中暑”作为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纳入其中。而《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可知,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下工作而“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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