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依据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某日18时许,林先生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孟津区小浪底景区专线某路段行驶时,撞倒在人行道上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朱大爷,朱大爷受伤严重被送往医院治疗。交警部门经过调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林先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朱大爷已经七十多岁,家住孟津区小浪底景区附近的村中,因事故造成颅脑损伤、腰椎骨折等严重伤情,加上创伤性硬脑膜积液、肺部感染等,情况十分危险,前后转院治疗共158天。
案件处理
洛阳光法所侵权团队接受朱大爷家人的委托,了解到委托人家庭收入不高,经济压力较大。办案人员便为朱大爷在抢救结束后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提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经审核后,承办人向两家医院垫付抢救费用共计91332.9元。另外,在律师团队的努力下,案涉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为朱大爷垫付医疗费共计38000元。在朱大爷抢救及治疗期间,客车司机林先生垫付30000元,共争取到垫付款项近160000元,缓解了委托人家庭的经济压力。
办案律师依据办案流程向法院申请对朱大爷进行伤残等级、三期及护理人数等进行司法鉴定,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朱大爷的伤情一处被评为五级伤残,一处被评为九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从出院后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护理人数1人,无需护理依赖。
案涉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该保险公司提出部分医疗费发票与本次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性,不应赔偿。认为病历中未提到事故造成牙齿损伤,对朱大爷进行镶嵌烤瓷牙10颗产生8000元医疗费有异议。同时对检查贫血的检验费,无医嘱的检查费、治疗费等有异议。辩称朱大爷在重症监护室治疗时由专业医院护士进行护理,无需家属护理,期间的护理费不应支持。精神抚慰金诉求过高,部分辅助器具费无法确定与本案有关联性,不应当支持。非直接侵权人,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办案律师出具相关证据证明,朱大爷的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均显示其头面部、唇部多处受伤,可以认定交通事故导致前牙多颗牙齿缺失,影响咀嚼。为修复牙齿,朱大爷在洛阳某口腔医院就诊,支出费用有正规票据。该主张获得法院支持,属于医疗费支出,由保险公司赔偿。
关于护理费用。抢救期间,在重症监护室治疗时虽然有专业护士护理,但仍需一人辅助护理,且长期医嘱单显示陪护一人,原告为此提供了陪护证明。朱大爷在后续治疗期间因肺部感染致病情恶化,到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治疗,长期医嘱显示陪护二人,为此提交了陪护两名家属的误工证明等,因其中一人无法提交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按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114.09 元/日)进行处理。该主张获得法院认可,总计护理费为48488.25元。
被告保险公司认定有异议的辅助器具费、检查费等,经审查证据,结合实际情况,有法律依据的费用主张均获得法院支持。
此次交通事故导致朱大爷两处伤残,给今后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参考伤残程度,数额酌定为32000元。
朱大爷随身佩戴使用的助听器、手机在事故摔倒时受损,根据发票酌定赔偿共计2800元。
法院判决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保险公司赔偿朱大爷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 645867.35 元(扣除保险公司已垫付38000元及林先生已垫付30000元);保险公司支付垫付的抢救费用 91332.90 元。
本案在律师团队的努力下,在朱大爷抢救治疗期间,争取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被告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费用及客车司机垫付费用近160000元。加上上述判决的赔偿款项,获赔共计80万余元。
文末提醒大家,部分景区附近地形复杂,弯路较多,信号灯较少,通行时应注意安全,乘车应系好安全带。
景区附近被客车撞倒受伤,获赔80万!
作者:李华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审判依据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