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生病了,你得管!

来源: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抚养费,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必要时向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抚养费吗?

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抚养费,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必要时向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抚养费吗?
司法实践中,法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根据子女的具体情况做出合理裁判。
案情回顾
男方周某与女方顾某于2017年3月6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周小某归男方周某抚养,女方顾某不承担抚养费,同时约定周某名下婚前购买的房产一处(有贷款)与婚后购买的机动车一辆归孩子周小某所有,房屋贷款由周某负担。2018年,周小某被诊断患有自闭症,经鉴定为智力残疾二级,治疗康复等花费巨大,周某一人无力承担。2019年5月13日,周某以孩子周小某的名义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顾某支付孩子抚养费至孩子自立时止。
被告顾某辩称,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且双方约定房子和车都归孩子所有,被告放弃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现自己生活困难,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顾某认为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拒绝支付周小某的抚养费。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即使顾某已经与周某离婚,但顾某作为周小某的母亲,其对周小某进行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离婚而消除,周小某有权在必要时向顾某提出支付抚养费的合理要求。周小某因患病治疗等花费巨大,仅周某一人无力承担,因此,顾某应当支付周小某的抚养费。
关于顾某应当支付周小某多少抚养费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考虑到周小某的实际需要、顾某现阶段生活情况及顾某离婚时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墨法院酌定判决顾某自2019年5月起至原告周小某自立时止,每月负担原告抚养费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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