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8日,B公司前往北京参加在顺义举办的展销会,在展销会上展销其产品期间,A公司指派内部人员前来询问B公司展销产品之一的LL700型甩干机,B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答复,但未注意到A公司内部人员私下进行了录音。
2015年3月29日,第三人C公司主动与B公司签订关于LL700型甩干机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21日向B公司支付第一笔货款30万元。当日,A公司便以B公司销售LL700型甩干机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北京市某公证处申请公证保全证据。
4月23日下午,B公司通过物流公司送货到至北京途中停车休息,A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北京市某公证处人员到达该休息处,在未征得B公司与C公司同意也无两司相关人员在场情况下,擅自将装载B公司销售给C公司的LL700型甩干机的三木箱从车上卸下搬运至另外货车上,再运至北京四环外一处库房,并开箱、封箱、加封封存、拍摄并予以公证,公证后将已加封三木箱交申请人A公司自行保管。
4月30日,A公司以B公司前述销售侵犯其“螺旋卸料过滤离心机的螺旋卸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2012年申报取得)为由,致函B公司,要求B公司领导前去协商解决。B公司随即回函申明其相应产品使用自行研发技术,不侵害A公司专利权,不应承担责任。
5月6日,A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B公司及C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且主张B公司还有其他侵犯其专利权行为和后果,诉请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和生产模具,赔偿损失100万元,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
随后B公司聘请我所成都分所的李天霖律师代理本案,经与公司技术人员和公司聘请的专利事务所专家检索A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后对比其相应自有技术反复分析确认论证,建议B公司委派专人与对方公司主动沟通协商以和解结案。
B公司即多次指派人员专赴河北、北京两地与A公司及其律师协商和解,但A公司及其律师坚持其诉请条件不予让步,B公司董事长亲自出面上门沟通也未有所突破。
2016年6月25日,法院就该案第一次开庭,庭审中A公司当庭突袭举证提交新证据,当庭变更诉请,将索赔金额提高至400万元并要求B公司承担其索赔合理支出20万元。B公司代理律师当即拒绝继续质证,要求休庭延期举证,得到法庭准许。
9月22日二次开庭前,A公司再次补充提交B公司其他侵权其该专利技术证据,并申请庭前现场勘验B公司被公证查扣案涉产品,得到法庭同意。该日上午勘验发现,本案被告被公证查扣涉案产品缺少A公司专利技术的其中一项技术特征,同日下午复庭庭审中,A公司再次变更诉请,称被告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基于同一技术取得)。
本案B公司面临难点
1、专利侵权技术与法律层面化解A公司主张难度极大。
B公司案涉产品制造所使用的自有技术与A公司专利技术高度相似,且在B公司制造案涉产品前A公司早已就其技术申报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权,同时申报了发明专利,并于该案起诉后取得发明专利权利。而B公司则尚未就其自有技术申报专利保护,第二次开庭前,虽经反复对比分析,仍未能发现其案涉产品所依据技术与A贵司专利技术之不同处。
2、B公司合理赔偿和解或调解结案同样面临问题。
A公司有备而来,案件行为事实演进仿佛其有意安排,且不达目的不愿罢休。B公司被动挨打,主动和解多次被拒。
3、B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公司上市工作,如该案拖延不决或结果不够理想,可能影响公司上市进程。
诉争焦点
1、A公司当庭变更诉求是否合法有效?
2、A公司提交法庭的公证书可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3、B公司及C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其中,B公司销售给C公司产品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律师工作
本案律师在接受B公司的委托后,前期与B公司技术人员与专利事务所专业人士反复沟通交流,均认为构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
此时B公司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加之代理律师考虑到该事件可能会影响B公司正在推进的上市工作。故代理律师采取两线准备,一方面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希望以此获得更多时间,以求寻找新的突破点。一方面建议B公司指派专人与对方沟通力争庭前和解。同时,提请B公司就其涉案产品所依据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以期有所对抗。
在和解未果后,律师建议B公司从侵权行为情形与后果着手组织证据,力争打掉A公司对其所谓的B公司其他侵权行为的索赔主张,再相机行事,争取B公司销售案涉产品行为定性胜诉。
2016年6月15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本团队代理律师揪住A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和突袭举证机会,在答辩意见已经简要申明B公司案涉产品系根据自行研发技术制造且该项技术也已依法取得相应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及A公司先期提交证据尤其公证书存在违法无效等问题基础上,拒绝就A公司突袭举证证据质证,依法及时向法庭申请延期举证及开庭,并得到法庭支持。
可能因为对其所举证据的不够自信,又或者受第一次开庭我方代理律师质证质疑影响,A公司在本案一审第二次开庭前,补充提交了大量所谓B公司侵犯其该技术专利权的证据,并申请法庭对被告已被公证查扣的涉案产品进行现场勘验以进一步确认侵权事实,并得到法院认可同意,本团队代理律师得告后,即行组织收集针对性抗辩证据,并说服B公司更换员工代理人并指派公司技术专家作为本案一审代理人之一,前往参与现场勘验,以期寻求突破。
幸运的是,法庭人员在案涉三方代理人参与情况下现场勘验发现,本案被告被公证查扣涉案产品缺少A公司专利技术的其中一项技术特征(B公司技术人员此前未能对比注意到该易被忽略技术特征,导致B公司前期应对失据,极为被动),B公司梦寐以求的侵权应对突破口终于突现。
随后的本案一审第二次开庭,A公司再次变更诉请,主张将案由由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变更为发明专利权侵权,本团队代理律师在质疑其变更诉请合法有效性基础上,基于前期较为充分的证据准备尤其现场勘验的结果,并利用庭审中A公司代理人的质证失误,根据发明专利侵权的全覆盖原则和等同侵权原则的要件要求,主张本案被告涉案产品不构成对A公司专利技术的侵权,基本达成案件代理的正面突破。
法院的裁判结果
2016年10月28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下达(2015)京知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律师后语
本案办理结果堪称出人意料又在意料之中,本团队律师认为主要原因不外以下三点:
1、深耕专业、夯实基础、树立自信是律师应对有方的关键
本案代理人李律师近二十年的专业深耕和勤勉敬业,自然生成由内而外的自信和稳健规范的代理言行举止,以及分别从发明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之“全覆盖原则”与“等同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出发,在反复修改和完善后向法庭提交了近五千多字的详细书面代理意见,为本案最后取得出乎当初意料的代理结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律师工作出彩要有坚忍不拔的粗大神经
B公司从最初多方意见认为行为侵权且主动请求和解被拒的被动挨打到后来的一审胜诉,可谓是“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既在意料之外又是意料之中。
B公司的地位发生实质性转变的基础原因除本团队律师扎实的证据收集整理与较为规范的举证质证、丰富的诉讼经验技巧和机动适当的应对措施调整等外,还在于其沉稳坚韧的抗压能力。
而A公司申请勘验及其代理人庭审中的举措失当又多少与我方前期的坚持不懈的消磨战术和后期的沉稳应对有关,正是我方的坚持和A公司方面的不够自信及举止失措,导致我方柳暗花明突破机会出现。本团队代理律师正是基于该转折性的勘验结果,最终帮助B公司赢得了本案一审胜诉。
3、灵活机动,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对方态度从极为强势索赔加码到骄兵败事渐显到自信消磨举措失据,我方从被动挨打和解被拒到抓住战机积少成多迎来转折扭转乾坤,多少源于本团队代理律师变阵有方应对有据,我方前期的消磨战一定程度消减了原告方心理预期和自信,为自己赢得了后来的有效突机会。而一旦出现机会,即一抓到底,一气呵成。
应该说,经此一役,本案A公司二审翻盘机会已经十分渺茫。
如何绝处逢生?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胜诉案例回顾(上)
作者:康达律师事务所来源:康达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8日,B公司前往北京参加在顺义举办的展销会,在展销会上展销其产品期间,A公司指派内部人员前来询问B公司展销产品之一的LL700型甩干机,B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答复,但未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