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欠外债一方通过协议的形式,将共同财产全部给予配偶的的行为是否有效?

来源: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最终未能偿还,而后夫妻双方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离婚,负债一方同意将共同财产全部给予配偶,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在此情形下,夫妻双方在人民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最终未能偿还,而后夫妻双方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离婚,负债一方同意将共同财产全部给予配偶,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在此情形下,夫妻双方在人民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
经典案例
案件情况:
2012年8月5日,刘某以个人名义向胡某借款人民币280万元,约定十日内还款,并以夫妻共有住房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刘某未按期还款,胡某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刘某,并查封了涉案房屋。
2013年3月17日,李某(刘某的妻子)与刘某在法院调解下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刘某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李某所有。
胡某不服民事调解书中关于财产分配的内容,以案外人的名义,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刘某有外债没有偿还,其在离婚时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给予妻子李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胡某无法实现债权,该行为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本案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结案,李某自愿承担部分债务并与胡某达成债务转让协议。
律师说法
本案所涉及的离婚调解协议,是指诉讼主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经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协议。就调解协议的性质而言,其具有合同属性。既然具有合同的性质,调解协议的生效必须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否则不具有约束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无效。因此,离婚主体为逃避个人债务,通过订立调解协议的形式,将个人财产转移至对方名下,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即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调解协议依法无效。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债务人个人财产范围内依法主张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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