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错误纠纷是指因财产保全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害引起的纠纷。提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财产保全错误纠纷案件,即(2012)民申字第1282号(李正辉诉柴国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及(2015)民申字第1147号(宁化县永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应桂等财产保全责任纠纷案),本文简要总结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财产保全错误纠纷案件时的审理要点和原则:
(1)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定的诉讼权利,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将来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必然会使得被保全的当事人不能自由地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分。如果仅以法院生效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额少于保全财产数额或者法院生效判决未支持诉讼请求来判断保全错误,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制度不符,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立法本意。因此,不能仅以申请人败诉或部分败诉即认为构成“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并要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2)“申请有错误”应当理解为不仅包括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与申请人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差异、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能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客观方面,亦应包括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的主观方面。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错、保全的对象是否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是否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等因素予以考虑,不宜简单地以判决支持的请求额与保全财产数额的差异判断申请人是否有错误。
(3)从理论上讲,财产保全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应当从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方面进行分析,也即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被保全的当事人是否遭受了财产损失、财产损失与保全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加以全面考量,而主观过错是考量的主要方面。
虽然实务中,各地法院的审理思路并不同最高院完全一致,但作为具有司法解释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其审理和公报的案例应当具有更高的和权威的参考指导意义。通过上述总结分析,申请保全人应该更加注重诉讼的真实性及保全的合法合规性、保全对象的关联性和金额相当性;被保全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该思路去分析对方提请的保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侵权的故意和过失,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错误纠纷案件审理思路简析
作者:王潘锋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财产保全错误纠纷是指因财产保全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害引起的纠纷。提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