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持续优化财产保全工作理念,以保全强制性为抓手,做到应保尽保、该保才保,通过立审执高效衔接,迅速、高效完成保全措施,充分发挥财产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作用,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近日,某水利水电公司与王某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某水电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王某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王某名下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审判法官遂作出保全裁定,并移送执行局实施。执行法官发现王某作为申请人在我院执行局有一起执行案件,且一周后将会有一笔70万元案款到账,执行法官迅速将此情况告知审判法官,如现将王某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执行案款到账后,王某通过一案一账户领取的案款很可能进行转移。执行法官与审判法官达成共识,即执行案款到账后再将被保全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执行法官在收到执行案款70万元到账的反馈后,立即通过财产保全将王某银行卡尾号为7021账号进行冻结,随即执行法官通过一案一账户将该70万元案款转至申请人王某银行卡账号。至此,该案被保全人财产得以及时有效保全。
【案例要旨】
通过立审执工作的高效沟通衔接力度,采取审判与执行高度衔接、有机配合的保全和执行机制,强化财产保全与执行工作的有效衔接,不仅缩减了各流程导致的时间成本,及时有效准确的保全财产,也最大限度发挥财产保全作用,有效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益。
阿克陶县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及线下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宣传,使当事人全面了解掌握财产保全的相关知识,努力提升当事人的保全意识,并通过立案登记释明、诉讼服务大厅推广保全风险告知书等方式主动告知当事人保全权益,提醒采取保全措施,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申请财产保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降低执行难风险,避免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被执行人或被保全人财产流失或转移等情况发生,力争将执行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为后续执行工作奠定良好基础、提供有力保障。
【法官释法】
诉讼保全,又称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的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的一种强制性的保护措施。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设置的出发点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实质上的实现。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一方面是防止债务人在债务开始执行前转移、隐匿、毁坏财产,致使将来的判决文书因债务人无可执行财产而轮为一纸空文;另一方面是法院一旦针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债务人的心理具有一定威慑作用,债务人在得知财产已被保全,无转移、隐匿财产可能性,无论如何债务必须偿还后,就会积极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商,积极偿还债务,促成了案件的实体性解决。同时,对于人民法院来讲,因财产保全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前就已经将债务人可执行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提存等保全措施,因此在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因不存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问题,法院只需将诉讼阶段保全的被执行人财产按程序进行拍卖、变卖即可,案件的执行基本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因此,财产保全无论对诉讼当事人还是法院诉讼执行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大意义。
审判执行高效衔接 及时有效保全财产
作者: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来源: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持续优化财产保全工作理念,以保全强制性为抓手,做到应保尽保、该保才保,通过立审执高效衔接,迅速、高效完成保全措施,充分发挥财产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作用,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