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人行道掉入窨井受伤,谁赔偿医疗费?

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审判依据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审判依据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某日晚上,曹先生与朋友在饭店吃完饭回家,走至饭店前方人行道时踏上窨井井盖,由于井盖侧翻致使其掉入井中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据了解,位于人行道上的
窨井为电信公司所有,因窨井井盖松动且旁边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导致曹先生掉入受伤。电信公司的电信设施在洛阳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公众责任保险。
曹先生伤情较重,住院治疗花费了数万元医疗费。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案件处理
光法洛阳所律师团队接受曹先生的委托后,组织进行案件研讨。认为行人跌落下水道、窨井受伤的事件屡见不鲜,本案即为此类特殊的侵权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处理案件的重点在于确定责任主体,即确定案涉地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是谁,确定谁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已查明曹先生跌落的窨井所有人为电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窨井所有人、管理人应定期检查设施状况,及时更换井盖或者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本案中,电信公司不能证明尽到管理窨井的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电信公司在洛阳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公众责任保险,其中包含财产损失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300000元。人身伤害每人事故赔偿限额300000元。特别约定显示: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30万元(包含30000元医疗),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曹先生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公众责任保险限额及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部分由承担侵权责任的电信公司赔偿。
判决结果
诉讼过程中,办案律师向法院申请为曹先生做伤残鉴定。2023年5月某日,受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曹某某伤情未构成伤残;出院后的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30日,营养期评定60日。虽未构成伤残,但鉴定意见中评定的三期,是计算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的合法依据,这些损失都可以合理主张。
本案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如下:一、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曹某某各项损失36469.27元;二、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曹某某各项损失1919.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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