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网络用户多使用虚拟网名进行交流,而同一网名也可能对应多个用户,如果针对某一虚拟网名但未指明特定用户散布谣言是否违法呢?近日,永川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王某在某网络平台发布多个文字作品称网络用户“一年四季”(化名)等人为某网络暴力组织且即将受到法律制裁,法院认定被告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对网络用户“一年四季”名誉权侵权,判决被告删除相关作品并在该平台公开对原告道歉。
聂某、王某均为某网络平台用户。聂某在该平台的用户名为“一年四季”,拥有粉丝3000余人。王某的用户名为“007”,拥有粉丝5000余人。2021年王某在其账号发布多条涉及聂某的文字作品,内容称“一年四季”等人系网络暴力组织,即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相关言论均有一定数量点赞、评论和转发。
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空间是人们交流学习的虚拟场所,是社会空间的延伸。民事主体使用网名在网络空间参与交流学习,同样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于2021年发布涉及网络用户“一年四季”的文字作品称“一年四季等人系网络暴力黑组织”等言辞具有指向性、攻击性和侮辱性,足以降低聂某的社会评价,侵害了聂某的名誉权,遂判决王某删除相关作品、由王某在某平台账号公开道歉以及赔偿聂某维权发生的律师费2000元。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对具有现实指向性网名进行贬损与捏造事实、侮辱、诽谤等行为具有同质性,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互联网是信息传播的重要平台,广大网民应当文明上网,理性发言,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编造、散布谣言的行为,不仅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更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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