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护之赡养纠纷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敬老爱老、赡养老人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们应尽的义务。赡养义务是指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敬老爱老、赡养老人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们应尽的义务。赡养义务是指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民法典》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口日益增多,老年人面临的赡养纠纷也日益突出。究竟什么样的老年家庭可以向子女要求赡养费、赡养费的标准如何、再婚家庭中的赡养问题如何判定,对于这些问题,笔者通过威科先行对全国范围内212421件赡养纠纷进行案例分析,希望能得到一定启发。
一、全国赡养纠纷调查状况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我国的赡养纠纷为二级案由,其下细分了三级案由赡养费纠纷与变更赡养关系纠纷。其中赡养费纠纷是指被赡养人因向赡养人索要赡养费而引起的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是指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因变更赡养关系而引起的纠纷,比如原告一般会请求变更直接赡养子女或变更养老住所等。在实践中,前一种纠纷更为常见,在赡养纠纷中占99.6%。

从地域上来看,赡养纠纷主要集中在内陆城市,山东、河南为赡养纠纷的主要发生地,江苏排第四位。

从裁判结果来看,赡养纠纷有43.39%的案例在一审阶段得到支持,调撤率达到47%。

二、赡养义务的激发前提
赡养费纠纷的主要依据的是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之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赡养费纠纷中,集中的争议可能出现在以下几点:
1、赡养义务的条件
赡养义务的发生是具有一定的条件的,即父母有受赡养的必要。各国家和地区对于赡养的标准定义各不相同。《德国民法典》以“不能够为自己提供生活费”作为标准,《瑞士民法典》以“无此帮助生活陷入了贫困”为标准,台湾地区以“不能维持生活且无谋生能力”作为标准。我国法律规定以“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作为标准,二者满足其一即可。“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父母因为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以工作谋生,或者虽然可工作但是收入不足以生活。“生活困难”是指父母现有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其生活。与此前的《婚姻法》第21条“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相比,改为“缺乏劳动能力”,相应的标准是降低的,更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赡养义务不需要权利义务对等
实践中很多子女拒绝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是源于父母在其幼时未对其履行抚养义务,比如离婚、犯罪、生活困难或者其他客观条件确实不能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的,子女出于“报复”的心理或者其他不甘心而拒绝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从法律上而言,对于一般的民事行为,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但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道德伦理性质,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作为对价。即使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在父母需要赡养时,子女也不能拒绝。
赡养义务不仅与抚养义务不完全对等,与财产继承也没有关联。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之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同时,子女的赡养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再婚,子女的赡养义务均不因此而消除。子女也不得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干涉父母的离婚、再婚和婚后的生活。
3、“子女”、“父母”的主体认定
赡养义务不局限于血缘关系,比如在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或者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都应当履行赡养义务。除此之外,即使双方不具有血缘关系,比如在养子女和养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如满足收养关系或者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子女也应当承担赡养义务。例如在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3民初10496号案件中,被告的亲生父母为了规避计划生育,将被告的户口登记在原告名下,但被告一直由其亲生父母抚养长大,原告并没有抚养、教育过被告,双方亦不存在收养关系,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赡养的要求不予支持。
除此之外,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子女父母之间,也发生在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三、赡养费的内容与标准
事实上,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可以是给付抚养费,也可以是将父母接至家中共同生活。赡养费的支付形式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赡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医疗费、必要精神消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的护理费用、必要保险金等费用,数额应当根据父母的需要程度、当地物价水平、子女的扶养能力等因素确定,生活费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者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对于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以根据他们的不同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
笔者以江苏为范围整理了部分法院在判决赡养费时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了:
(1)原告的年龄及其身体状况;
(2)原被告的收入情况;
(3)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比如部分老人希望能进入养老院生活则需要考虑养老院的收费水平;
(4)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比如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实践中,部分法院经常会以当地人均消费支出作为参照来计算赡养费的金额。例如在(2022)苏08民终2154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赡养费标准时,“参照了江苏省2021年人均消费支出31451元的标准,每月消费支出为2620元”;
(5)原被告之间的的协议,比如有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曾经达成过赡养协议或经人民调解达成过调解书等。

此外,有部分父母在要求赡养费的同时,要求子女解决住房问题。对此,笔者认为,赡养费与抚养费类似,均是综合考虑了包括生活、医疗、精神消费等衣食住行的内容的,在要求赡养费的同时,无权再要求解决住房问题。
四、结语
综上,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当父母垂垂老矣,失去了足以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的经济能力和自我管理的生活能力时,成年子女需要依法需要对父母负责。这其实不仅仅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更应该是道德上对自己的基本要求与底线。“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希望天下父母,平安康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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