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债权人VS一个被执行人,如何分配?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一个被执行人面临被多个债权人各自依据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同时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的金钱债务时,势必会面临多个债权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一个被执行人面临被多个债权人各自依据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同时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的金钱债务时,势必会面临多个债权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这类案件在执行阶段非常常见,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缺失、不完善,导致各个法院对此的处理方式都不尽相同,笔者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将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梳理解释,以便在执行工作实际中参考适用。
一、主持分配的执行法院
主持分配的执行法院一般由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法院进行。如果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且并未有相关案件进入终局执行程序的,那么分配程序就要延迟到该案审结后才能启动。如果保全案件尚未审结,但已经有相关案件进入终局执行程序的,为保证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进入终局执行程序的法院应当与保全案件的诉讼法院进行协调,争取处置分配权,首先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交由首先进入终局执行程序的法院,由其主持分配。协调不成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法院主持分配,并且需要注意依法留存与讼争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二、可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
具备可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资格有以下几种:
01 在先保全财产且已经起诉的债权人
02 其他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
03 对执行标的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权的债权人
其中,基于所有权、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执行法院经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现状调查后,应当通知已知的享有所有权、担保物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参与分配。此类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应当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公告的期间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已经通知。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权的债权人因未收到通知而未参与分配的,可以请求撤销执行法院所为的清偿或者分配。
三、参与分配的顺序
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时多个普通债权人如何取得执行中所得的财产存在重大分歧,有优先主义和平等主义两种做法。根据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确定优先劣后顺序,先查封者优先满足的,称为优先主义;不分执行的先后顺序而实行平等分配的,则称为平等主义。
目前我国法院总体处理思路是区分被执行人是法人还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如果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同一顺位的金钱债权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受偿,即优先主义(作为例外,在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即撤销、注销或歇业的,按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为提高执行效率,执行机构应直接对是否存在未经清理或清算即撤销、注销、歇业等事实进行审查认定)。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和其他组织,则不区分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同一顺位的金钱债权一律按照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即平等主义。
四、对分配方案的异议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如果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据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小结
执行案件推进困难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而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本就比单一主体的执行案件更加复杂多变,执行法院要面临的工作压力也是不言而喻。为了保障与平衡各方利益,执行法院要尽量协调各方形成一致意见,尽快形成分配方案,避免分配程序过分拖延,对于受偿数额、受偿顺序等实体问题有争议的,应通过分配异议之诉去解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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