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还是赠与的财物?看过来

来源:横山法院

文章摘要
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于2021年建立恋爱关系。期间,甲男为乙女购买手机、首饰(购买于5月20日)、多次转账合计5万元。

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于2021年建立恋爱关系。期间,甲男为乙女购买手机、首饰(购买于5月20日)、多次转账合计5万元。后双方开始同居,谈论结婚事宜并讨论彩礼金额,确定为160000元,甲男转账支付了80000元。后双方因种种原因分手,甲男起诉要求乙女返还全部银行转账及手机、首饰折价款。经审理,法院认为甲男为乙女购买的手机、首饰及特定日期的转账是为了增进感情进行的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转账支付的80000元是在双方沟通彩礼后且甲男与乙女也确认为彩礼,故判决乙女向甲男返还80000元。后甲男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4年2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中对彩礼、恋爱关系中给付的财物作了明确的认定,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而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本质目的是为了维持现有的恋爱关系,《规定》第三条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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