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海闵行区猫案看机械司法

来源:丰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3年4月20日,男子吴某某与同事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踩到流浪猫肚子上致摔倒,构成十级伤残。吴某某遂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肖某某诉至法院。

2023年4月20日,男子吴某某与同事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踩到流浪猫肚子上致摔倒,构成十级伤残。吴某某遂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肖某某诉至法院。2024年2月2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肖某某赔偿原告吴某某各种费用损失共计24万余元。本案一审裁决后,各方均没有上诉,因而一审判决于2024年2月23日生效。但判决结果迅速吸引舆论关注,本来投喂流浪猫是做善事,怎么变成祸事?要承担如此高额赔偿?判决结果明显超出人们认知,也引发了理、情与法的冲突。3月27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获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经闵行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一审认为,被告对流浪猫进行投喂,已经成为动物饲养人,因而判决肖某承担赔偿责任。仅仅从文义上看,所谓饲养是指通过喂养和照料来养育动物,因此,投喂不就是饲养吗?但问题在于:在进行法律适用的时候,仅仅看法条的文字含义,既不用考虑法条背后的立法目的,也不用考虑各方的利益状况。法律文字怎么规定的,我就怎么裁?这是一种典型的机械司法。
由此联想到一个古罗马鸵鸟伤人的故事。根据公元前450年颁布的罗马第一部法典《十二铜表法》的规定,四脚动物的所有权人要为该动物因其兽性而导致对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迦太基被罗马打败后,有人将第一只鸵鸟作为战利品引进罗马,后来造成了他人的损害。既然法律文字已经规定得如此清晰,根本就没有解释空间,如果机械地适用法的规定,鸵鸟的所有人显然不用赔偿。但罗马法学家不这样认为,他们认为,鸵鸟的所有人应承担责任,其推理过程如下:法律之所以仅规定四条脚的动物的所有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规定二条脚的鸵鸟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是因为未能预见到还有二条脚的鸵鸟,四条脚的动物显然不能解释为二条脚的鸵鸟,但如不给受害人予以救济,显然不符合法律的目的和正义的要求。尽管f法律仅仅规定四条脚的动物的所有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使动物的所有人尽其管束动物的义务,避免损害他人,但对任何动物,不论其为二脚或四脚都应如此。因此,基于同一法律理由,关于四条脚动物所有人的侵权责任,对鸵鸟所有人,应类推适用,鸵鸟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回归到本案中,仅仅从文义上看,将投喂解释为饲养,也是可以成立的。但从该条文的立法目的上看,要求饲养人承担法律责任,其前提条件至少有两个:一是要对该动物能够进行管理、支配;二是具有一定的利益。说到底,在民法上,动物被视为动产,是物权的对象。如果不能进行支配,也不具有利益,就不能认为是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民法典》动物饲养人责任的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履行管束动物的义务,避免损害他人。同时,饲养人由于享受了动物的利益,因而需要对动物所造成的风险承担赔偿责任。有利益才承担风险赔偿责任,这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法本身就是利益平衡之术。显然,本案中,肖某仅仅是投喂实物,既不能支配,也没有法律上的利益,不管是其本人,还是他人,均不会因其投喂食物就认为其变为动物所有权人。另外,其在投喂过程中获得的心理上的满足或愉悦当然不能视为法律上的利益。因此,肖某并非“饲养人,其投喂行为并非饲养行为。投喂流浪动物本为善事,善事不能因法律而变为祸事。否则的话,每天有小鸟或松鼠来到我的窗外,吃我投放的饼干,我就成为饲养人了。万一这只小鸟撞上飞机,或者这只松鼠惊吓了老人、孩童,那就真摊上事了。
总之,在该案中,除了《民法典》相关规定的文字外,还需要考量法条的立法目的,考虑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正义理念,对法条中的饲养、饲养人概念进行准确阐释,妥当地适用法律。本来,启动再审并非常规的司法程序,由闵行区法院法院提交审委会主动启动再审尤为少见,在一审判决后一个多月即启动再审更是罕见,期待再审程序能够纠正一审中机械司法的错误。本人在此猜测一下,由于让流浪猫进入场地,未能善尽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再审中,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可能成为主要赔偿责任承担者,而肖某很可能不承担任何责任。
回头再来说一下机械司法、机械执法的思维逻辑。所谓机械司法、机械执法,就是只知道法条,只知道法条的文义,只知道按照法条进行“严格”适用。既不考虑法条的立法目的,也不考虑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影响,是不是符合正义理念?有没有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失衡?这种机械适用规范的情形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比如,近日,一则“断臂男子在武汉欲免费乘坐地铁被工作人员要求出示残疾证”的新闻冲上热搜。眼里只认残疾证,没有残疾证,即使肉眼可见的缺胳膊少腿,都不认为是残疾。从形式上看,地铁工作人员是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必须见到残疾证才能够免费乘坐地铁,这又何尝不是一种机械执法。眼里只有法条,看不到相关规定的目的是给残疾人士提供方便和优惠,不是增加负担。在是否残疾问题上,不相信自己的常识判断,不懂得社会经验法则(缺胳膊少腿当然属于残疾范畴)。机械适用法条的人是法律的门外汉,他们似乎纯粹活在一个法条的世界中,既不考虑法条背后的理,也不考虑法条背后的情,必然造成法、理、情三者的脱节,导致执法和司法结果脱离常识,违背人情。
怎么克服机械执法、机械司法?关键之处在于:充分认知法并非就是个别法条,除了具体规范以外,还包括立法目的、正义理念以及各种法律原则。法条固然具有直接的规范性,可以直接适用。但法条是极为有限的,无法应对无限复杂的世界;法条是滞后的,往往难以跟上快速变化的世界。因此,执法、司法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法条的解释,除了法条以外,还需要充分考量立法目的、正义理念以及各种法律原则。在这些要素的指引下准确适用法律,对法条进行解释,有时候需要扩张解释,有时候需要限缩解释。在法条存在漏洞、不敷使用情况下,还需要进行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或限缩等方式续造法律。当然,刑法中禁止类推适用。法律适用的本质是在法的安定性(主要体现为严格司法)、正义理念(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平衡)以及立法目的等三者之间进行综合平衡,犹如在三个鸡蛋上跳舞,既要考虑法条的具体规定,也要考虑正义理念(利益关系平衡)、立法目的,这是三个维度上的思考,是一个创造性智力劳动的过程。在事实认定过程中懂得应用社会经验法则,在法律适用中懂得价值衡量与判断,执法者和司法者不仅需要智慧,需要具备法律素养,更需要有担当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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