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场勘验参与人的质证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现场勘验参与人概述 现场勘验是在侦查人员的指挥下,由技术人员、法医、侦查人员等组成现场勘验小组,对现场进行勘验,同时至少邀请2名与案件无关的人员作为见证人,见证侦查人员对现场的勘验。

一、现场勘验参与人概述
现场勘验是在侦查人员的指挥下,由技术人员、法医、侦查人员等组成现场勘验小组,对现场进行勘验,同时至少邀请2名与案件无关的人员作为见证人,见证侦查人员对现场的勘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15)》的相关规定,现场勘验参与人即:参与到现场勘验过程中的所有人员,主要包括了现场指挥人员、现场勘验人员、现场保护人员、有尸体案件的法医、被邀请的技术人员、现场见证人等。
1.侦查人员,包括指挥人员、现场保护人员
侦查人员是刑事案件侦查的主体,承担指挥现场勘查、组织现场分析、部署并执行侦查措施、抓获嫌疑人、制定审讯方案、审讯嫌疑人、收集有罪证据或无罪证据等职责。
2.现场技术人员
现场技术人员主要是指对现场进行勘验的技术人员,如痕迹专家、拍照人员、摄像人员、绘图人员等。其主要职责是对现场进行勘验,发现并收集、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绘制现场方位图、现场物品结构图、痕迹物证位置,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对作案先后顺序、案发时间等进行分析判断,为侦查破案提供依据。
3.法医
广义上讲,法医也属于技术人员范畴,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现场尸体进行检验,以确定被害人是否死亡,并对死亡原因、作案工具、作案过程等进行分析判断,为侦查破案提供依据。
侦查人员的工作更多体现在询(讯)问笔录、辨认笔录之中,技术人员的工作则主要体现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提取笔录之中,法医的工作则主要体现在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之中。此外,还有一类人员会出现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这就是勘查现场的见证人。按照法律规定,见证人至少有2名,且不能是侦查人员,不能与案件有任何关联关系。
对现场勘验参与人的质证,实际上是间接对现场勘验笔录的质证,因为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需要现场勘验参与人的通力协作才能完成。对现场勘验参与人的质证,目的就是通过质证,判断现场勘验、检查是否合法,查找侦查机关现场勘查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对现场勘验笔录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发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的矛盾点,使得法官产生合理怀疑,从而达到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效果。
二、现场勘验参与人质证的基本原则
一是律师在质证时要以现场勘验笔录作为基础,在详细审查现场勘验笔录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础上,做好现场勘验参与人质证方案。在对现场勘验参与人质证前,辩护律师要详细了解现场勘验情况、分析现场勘验结果,最好亲自去案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这是有效辩护和质证的基础。
二是律师在质证时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对照印证。审查现场勘验获取的证据,与作案嫌疑人是否有直接关联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是否与现场勘验结果相符,本案其他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能否与现场勘查笔录的记载内容相互印证。
三是律师在质证时,要针对现场勘验参与人在现场勘验、检查中的地位和在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分别制定质证方案和询问提纲,有的放矢,各个击破。对于侦查指挥人员应着重从现场勘验的组织、人员组成、现场勘验方案的制定、勘验的先后次序等方面进行质证;对于现场保护人员应着重从现场保护的布置、是否有破坏现场的可能性方面进行质证;对于现场技术人员应着重对其拍照、绘图是否完整反映了案发现场,提取现场证据是否有遗漏方面进行质证。
四是在质证目的上,通过对现场勘验参与人的质证,来实现对现场勘查过程和现场勘验笔录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这是对现场勘验参与人质证的关键所在,同时也要注意,通过对现场勘验参与人的质证,发现侦查机关在现场勘验的客观性、及时性、全面性、细致性方面的缺陷,从而动摇现场勘验笔录的证明力。
三、现场勘验参与人的质证要点
现场勘验参与人作为现场勘验过程的参与者和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者,对现场勘验过程是亲历者,因此对现场勘验的情况有着最直观的了解,在对其质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对现场勘验参与人的质证,看现场勘验的主体是否合法
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的规定,。现场勘查组成人员现场勘查,一定要在侦查人员指挥下,由技术人员、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对于命案现场,一般应当由侦查机关的领导进行现场指挥,由侦查人员、技术人员、法医等人员共同组成现场勘查小组;重特大案件,则需要地市以上公安侦查部门的领导指导现场勘查。
辩护律师在质证时,应当重点通过询问现场勘验参与人的工作单位、职务、职级、专业资格等方面的情况,来审查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指挥人员、勘验人员身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普通刑事案件,勘验、检查的主体就是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毒品类案件,勘验、检查就不是普通的侦查人员,而是应当具有毒品案件现场勘查的专业知识技能,又有现场勘验资格的侦查人员。
(二)通过对现场勘验参与人的质证,看现场勘验程序是否合法
律师在法庭质证现场勘验参与人时,要首先关注侦查人员在从事勘验、检查时是否遵守了法定的过程和方法,从现场勘验程序是否合法的角度进行质证。从侦查角度来看,勘验现场应当先外围,后中心先室外,后室内;先一般,后重点;先观察,后动手;先整体,后重点;先固定,后提取等逐步推进。
辩护律师应当主要从现场勘查笔录中, 确认现场勘查过程、程序是否合法,提取与保管痕迹物证程序、提取方法、保管方法等是否合法,查找侦查机关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勘查,根据在现场勘查笔录中发现的侦查机关违法问题对现场勘验参与人进行质证 。
律师应当注意以下两种在实践中常见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1.技术性层面的失范。如有的勘验人员随意进出多个犯罪现场,收集检材时未佩戴一次性手套,所用的剪刀、镊子等提取工具在直接接触检材后也未及时更换、清洗,导致现场提取的检材与样本之间、不同检材之间、勘验人员与检材之间发生了交叉污染;有的勘验人员对于现场发现的物证、痕迹,不能根据其种类属性以及发现时的不同位置分门别类地提取、固定、登记和编号,导致所提取的物证检材之间相互混同,张冠李戴;还有的勘验人员在发现明显的物证或痕迹检材后,还未拍照固定便急于提取,导致一些检材在提取后发生遗失或坏变,相应的二手材料——照片也没有留存。
2.现场勘验中法定程序的违反。勘验人员并不能做到将法律奉为“圭臬”,严格依法勘验,导致侦查工作走了不少弯路,最终酿成疑案乃至错案。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案件两份勘验笔录上勘验人员的姓名都是一人所书,既无鉴定人的签名盖章,亦无勘验见证人的记录,作为关键物证之一的“烟头”,据勘验笔录记载已经提取,然而却始终不见现场照相。在另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中,被害人的尸体解剖则是公安机关在没有通知其家属到场的情况下自行为之。而另外一起故意杀人案中,虽然勘验人员对现场发现的尸体进行了检验,确定了死因以及案件性质,但是在对现场血迹进行检验时,却得出了是猪血的结论。究其原因是由于负责勘验的侦查人员缺乏基本的现场保护意识,没有在现场拉起警戒线,以致围观群众可以随意进出犯罪现场,有人提着猪肉在现场围观时便留下了猪的血迹。
(三)通过对现场勘验参与人的质证,看现场勘验笔录形式要件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
对形式要件有疑问的地方,律师在对现场勘验参与人进行询问时,应着重询问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该签名盖章是否真实而非代盖或代签?勘验笔录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可以和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勘验、检查笔录中的文字记录与实物、绘图、照片、录像等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存在伪造、破坏情况?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对于侦查人员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案件,辩护律师还要针对再次勘验、检查的缘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存在矛盾,对该侦查人员进行质证。
(四)通过对现场勘验参与人的质证,寻找现场勘验人员在勘验证据收集上的片面性、碎片化的缺陷
案例一
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律师经过对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提取笔录进行比对,发现勘验笔录和提取笔录中共记载现场有4部手机,但是在现场照片中却有5部手机,多出来的一部手机无法查证核实下落和所有人,从而无法排除在现场有第三人的可能性,律师在庭审中就此细节缺陷质证参与现场勘验的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质证意见,律师辩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例二
某故意杀人案中,众多的犯罪证据如被告人衬衣上的喷溅型血迹经权威部门检验为被害人所留,被告人的认罪口供甚至被告人的母亲证明被告人在家里对她说了杀妻之事的证言都指向被告人是“凶手”这一事实。但与此同时,现场勘验笔录中从犯罪现场所提取的指印和足迹却没有认定与被告人同一,律师通过质证现场勘验的侦查人员,重点突出勘验笔录与被告人口供的矛盾之处,从而使法官做出了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案例三
例如在湖北佘祥林案中,侦查机关锁定佘祥林杀害了妻子张在玉,从当年侦查机关对该案的认定来看,“被害人”张在玉的命案现场至少有杀人现场和抛尸现场。然而侦查人员仅仅专注于获得佘祥林的口供,在现场勘验时,多个现场中的一些关键性实物证据以及补强口供的相关证据没有及时收集,导致公诉机关在审查该案时,发现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上呈零星、分散化分布,故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凭口供认定,不足以采信,遂将佘案退回到京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要求警方补充以下证据:杀人现场和杀人工具的有关资料;应查清被告人佘祥林所捡蛇皮袋及衣物的来源;被告人佘祥林作案时所穿衣服里能否检出死者的血迹;被告人藏衣服的瓜棚和烧毁衣服的材料。”通过当时的补侦提纲,可以明显感受到侦查机关在命案现场勘验中证据收集的碎片化倾向。
职业养成的不同决定了侦查人员更多地会以破案为终极目标,追求行动的实效性,在证据收集和现场勘验时,主要定位于能够锁定具体作案人的各种线索和证据,强调“抓人破案”,不会过多地考虑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指向,去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各项证据,以致很多能证明犯罪的关键性证据在收集、勘验过程中遗漏或灭失,又或者关键性证据虽已收集,但因没有提供补强证据来担保其证明力,导致关键证据的可靠性存疑,无法认定该类证据的真实性只能被迫舍弃,最终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零星分散,呈碎片化,无法形成完整锁链合力证实犯罪。侦查人员在证据收集上这种固有的“缺陷”正是我们律师质证辩护的关键所在。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