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电子围栏等新技术及其在管控押品领域的具体应用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2022年9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应提升动产和权利融资风险管控能力,推进新技术在押品管控中的应用,

2022年9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应提升动产和权利融资风险管控能力,推进新技术在押品管控中的应用,本文即对运用物联网、电子围栏等新技术管控押品相关的具体应用进行解读。
一、物联网、电子围栏等新技术的介绍
《指导意见》指出,银行机构应积极推动运用物联网、电子围栏、生物识别等手段,实现动产押品的智能感知、识别、定位、跟踪和监控,提升押品管理智能化水平。有条件的银行机构可搭建物联网数据平台,对物联网设备采集数据进行关联和建模,提升风控精准性、针对性。那么,什么是物联网、电子围栏,这些新技术又是如何管控押品的呢?
1.物联网
所谓物联网,是指通过各种信息传感设备,如传感器、射频识别(RFID)技术、全球定位系统、红外感应器、激光扫描器、气体感应器等各种装置与技术,实时采集任何需要监控、连接、互动的物体或过程,采集其声、光、热、电、力学、化学、生物、位置等各种需要的信息,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
在实务操作领域,江苏省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在无锡召开推广“物联网+执行”促进善意文明执行现场会,推广无锡法院物联网技术在执行领域的司法应用,包括运用物联网电子封条、物联网称重系统及查封财产监管系统等线上操作新手段。
在动产抵质押物管控方面,该技术通过引入物联网传感设备实现标的物的特定化,实时监控标的物,使得动产抵质押物的所有物理状态与物理变动,都实时地呈现在相关权利人眼前,优化了金融机构等融资方对动产抵质押物的有效管控,降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提升预警实效性,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建立起客观信用体系,并实现对动产无遗漏环节的监督,达到实质控制货物的目的,可以预期后续将在中小企业融资领域会得以大幅运用。
2.电子围栏
电子围栏是目前最先进的周界防盗报警系统,系统主要由电子围栏主机、前端配件、后端控制系统三大部分组成。如今大多数电子围栏用于农业围栏和其他形式的动物管理,以及用于加强诸如军事设施,监狱和其他安全敏感地点等敏感地区的安全。较为大众熟知的是共享单车的管理,如在(2018)京01民终1914号案例中,一审海淀区人民法院即认为“为减少共享单车给公共交通管理带来的压力,摩拜单车的所有者及管理者可以尝试在停车技术方面进行改进,例如通过电子围栏技术督促用车人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区域”。据此,可在存放抵质押物的仓库中设置电子围栏,做到全方位实时监控,对哄抢货物等恶意影响抵质押权利实现的行为予以遏制,也能有效满足质权设立要件中的实质管控要求。
二、物联网、电子围栏等新技术在管控押品领域的具体应用
1.利用物联网等技术解决质押物在质押人处所产生的被动监管、无法全方位实时监控等问题
动产质权的设立采取“交付+占有”的模式,即需要以出质人将质押动产交付转移给质权人占有方可有效设立。但如质权人实际占有则会增加仓库租赁等费用,因此实务中往往在出质人场所通过质押监管设立质权。这一方式通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第63条被最高院认可,即只要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且已经进行了实质监管的,如质物出库时应征得监管人的同意,则监管人是债权人的直接占有人,应当认定完成了质物交付,质权有效设立。据此,在出质人场所通过质押监管设立质权需满足:①监管人系出质人委托;②监管人对质物取得实质监控;③通过在质物上贴条或在出质人仓库划定单独区域存放质物以实现公示。
但是,尽管从法律层面我们可以通过上述方案有效设立质权,但实操中由于质物系在质押人处,监管人员能否有效履职监管职责,能否有效保障抵质押物如实、保质、保量存在均存在不确定性;且可能存在哄抢货物、重复抵质押等恶意损害抵质押权的行为,而债权人往往无法及时知晓和应对。对此,金融机构可通过摒弃报表式监管,而采用物联网、电子围栏等新兴技术手段,实现对抵质押物的实时监管,并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动产的特定化问题,同时也能有效满足《九民纪要》第63条所规定的质权设立要件中的实质管控要求。
2.利用物联网等技术解决存货动态质押的有效设立问题
存货动态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以其有权处分的库存货物为标的向银行等债权人设定质押,双方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占有并监管质押财产,质押财产被控制在一定数量或价值范围内进行动态更换、出旧补新的一种现代化担保方式。该质押的核心在于:①在被监管的质押财产价值总量不低于当事人约定的最低价值控制线时,出质人可根据业务需要自由增加、置换、提取质物,动态质权不受影响;②一旦被监管的质押财产价值总量趋近最低价值控制线时,出质人必须及时向质权人提出申请,并通过提供与质押财产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措施或提前还款等方式来置换质押财产,否则质物便停止流动。
由以上可见,存货动态质押的有效设立依赖于严格的监管措施,使得质权人及时准确的知悉质押财产总值是否趋近约定的最低价值控制线,否则将可能造成虚假出质、重复质押等问题。利用物联网的物品追踪溯源技术,融合区块链不可篡改的特性,可实现货物的全链路数据记录和防伪监控,据此有效避免质物权属不明、重复质押等问题。同时借助电子围栏技术,可助力监管人更好的管住质押财产。
三、结语
中小企业自身规模小发展不稳定,可用于抵押担保的不动产资产不足,进而导致金融机构不愿贷、不敢贷,造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而随着物联网等技术的不断成熟,加之《指导意见》的鼓励,将推动物联网、电子围栏等新技术管控押品应用进入新阶段,有望助力中小企业动产融资迈向更高层次。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