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五)

来源: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编者按: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编者按: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构建司法审判、社会联动、教育预防“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体系,持续推动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迈向更高水平。
近期,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全区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对全区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着力延伸司法服务,主动打造有影响力的未成年人保护品牌等方面取得的工作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这份肯定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鼓励、鞭策。宁夏高院也对近年来全区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案例进行了收集、整理,并从中择优评选出7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
我们开设“法护‘未’来”专栏,对养父母虐待收养子女、校园欺凌等7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发布,以期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的同时,向全社会展示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和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案例五:小青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展现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杨某将汽油点燃烧伤其妻及女儿小青(化名),造成其妻女等5人和本人不同程度的烧伤,小青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青经济损失30余万元。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附带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到位。小青申请司法救助。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小青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因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服刑于看守所,经过查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小青年幼且需后续治疗,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给予小青司法救助金12万元。
【典型意义】
人身伤害类刑事案件不仅会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严重的身心损害,往往还会产生高额的医疗费用。有些案件因被害人无法从加害人处及时获得赔偿,导致被害人家庭陷入急迫困境。本案是人民法院主动甄别、救早救急、有效保障生存权利、真诚传递司法温暖的示范案例。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主动了解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被害人伤情及治疗情况,在执行不能时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加大救助力度,缓解被害未成年人的急迫生活困难,预防人伦悲剧的再次发生。在司法救助后,人民法院并未止步于此,而是与妇联加强协作,共同开展综合帮扶和跟踪回访,帮助被救助未成年人恢复生活信心,实现了“当下救”和“长久助”的统一,充分体现了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和“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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