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案情概况
原、被告于2006年自由恋爱,2011年6月23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18日生育儿子尹某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开支、子女抚养等问题发生矛盾。原告主张被告多次对其实施殴打,被告尹某对此不认可,称双方仅是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
PART 02: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一是当事人双方均有受伤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其行为是一方攻击另一方抵抗的家庭暴力还是双方互殴的普通暴力行为?
当事人双方均有受伤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双方的施暴动机、受伤部位、受伤程度、体力对比来判断其行为是一方攻击另一方抵抗的家庭暴力还是双方互殴的普通暴力行为。
二是受暴方的反抗行为造成施暴方轻微伤害的,是否属于的过错方?
因受暴方反抗导致施暴方轻微伤的,受暴方非过错方,施暴方仍应支付损害赔偿金。
PART 03:法院判决
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不能相互体谅,导致矛盾升级并导致双方亲戚卷入,被告尹某甚至携亲戚将原告段某洁打晕,下手之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荡然无存。原告段某洁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予以采信,准许离婚。
从原、被告提供的伤情照片以及医院病历记载,可以见到原告段某洁受钝物重击伤,属攻击伤,而被告尹某是被抓伤、咬伤,符合抵抗伤特征,再对比双方的身体和力量,可以认定被告尹某对原告段某洁实施了暴力殴打行为,构成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原告段某洁请求被告尹某赔偿1万元,金额适中、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PART 04:浅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而请求因侵权行为提出损害赔偿的制度,通常该侵权行为也是构成离婚的原因。离婚损害赔偿是夫妻离婚时发生的特殊的侵权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公序良俗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若夫妻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是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最为严重的伤害,无疑是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准则的违背,必须通过法律制度得以公力救济,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立法目的是惩罚过错方和保护无过错方,通过法律层面的处罚措施来宣布过错方的行为的错误性,虽然这种行为的伤害性可能是无法用金钱的多少来衡量,但是对无过错方一定的补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其身心痛苦。通过对过错方的惩处,可以对社会产生一定的警示作用,来宣告这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婚内侵权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应有的处罚。
PART 05: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作者:萧晓欣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PART 01:案情概况 原、被告于2006年自由恋爱,2011年6月23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18日生育儿子尹某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开支、子女抚养等问题发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