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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近日有意就“一楼业主要不要交电梯费”这个问题询问身边的亲戚朋友,果然不出所料,大部分都毫不犹豫地说“当然不应该交电梯费,我又用不着电梯,凭什么交电梯费,但是电梯费也没几个钱,懒得跟物业烦,所以也会交电梯费,但总觉得不公平、不合理。”
实不相瞒,关于这个问题,如果不是出于法律人的理智,我的第一反应也是一楼确实不怎么用电梯,跟高层业主一样的标准交电梯费确实有点冤大头,应该不交或者少交电梯费。为避免武断,笔者便打开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研读了多篇相关司法判决,各地法院裁判观点竟出奇一致,读者莫急,请允许笔者做以下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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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深入的探讨之前,需要首先向读者明确的是,本文所称的电梯费也叫电梯运行维护费,是指电梯的日常运行以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运行电费、年检费、保险费、日常维护保养费和维修材料费等,但不包括电梯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因为出现这样需要大笔资金的时候,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动用住宅维修基金来进行电梯的维修或改造。
(一)相关法律规定
1、《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是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则对业主的理由不予支持。
3、《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可能有些业主从未与物业公司签订过什么《物业服务合同》,甚至都不知道还存在这样一份合同,所以笔者解释一下上述法条中的“约定、合同”。根据《物权法》七十八条第一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可知,其实这里的“约定、合同”其实指的是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由于不是业主亲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所以部分业主不清楚该合同也是可以理解的。这里需要提醒业主的是,虽然不是业主本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但当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根据《物权法》七十八条第二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之规定,要求撤销该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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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要总结
根据以上分析,对于一楼业主要不要交电梯费,笔者尝试总结为:按照法律规定一楼业主原则上应当支付电梯费,但具体要不要支付、按什么标准支付电梯费取决于双方约定,具体说来如下。
1、《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电梯费的,一楼业主原则上应当支付电梯费。
2、《物业服务合同》单独约定支付电梯费或者约定电梯费包含在物业费中的,一楼业主应当支付电梯费。
3、《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一楼不支付电梯费或者减少支付电梯费的,一楼业主按照约定可以不支付或者减少支付电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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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人还是觉得口服心不服,疑惑法律这么规定合理吗,这样的法律是“良法”吗?请继续阅读笔者第三部分的分析说理,或许会让你这样的想法有所动摇。
(三)一楼业主原则上应当支付电梯费的合理性解释
1、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电梯费同其他物业费一样,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即不得以自己未乘用电梯而拒绝支付电梯费。因为电梯与小区内的花草树木、路灯、喷泉等一样,都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并且电梯运行服务不会因为一楼的住户不乘电梯会有明显降低,根据公平原则,一楼业主应该承担电梯费。
2、应当考虑电梯可能为业主实现潜在的、无形的利益。第一,一楼业主会因为有电梯及电梯的正常使用而获益,比如不同幢楼房的价格会因为有电梯而比没有电梯的价格要高;同一幢楼房的价格因为有电梯致使一楼的价格比高层的价格要低很多。
第二,虽然一楼业主可能不需乘用电梯回家,但这并不能代表业主不会乘用电梯做其他事情,比如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的解释》第3条第1款第1项规定建筑物的屋顶为共有部分,而屋顶平台能晾晒物件、运动等,一楼业主到达屋顶需要用电梯;如果小区有地下停车场,一楼业主会乘用电梯停取车辆。第三,电梯门及电梯内张贴的广告、通过电梯将外墙广告牌运到高层悬挂,而这些广告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因此一楼业主也间接通过使用电梯而受益。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3、实现全体业主公平的需要。众所周知,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作为维护小区的重要资金,是小区正常运转的重要金钱因素,欠缺该管理费用,小区的日常维护就难以持续进行,甚至陷入瘫痪,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社区的公共利益。
而且物业公司所提供的很多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的,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赖性,所以就特定业主而言,不可能完全量化对每一部分所获得的收益和所支付的成本,更多情况下只能将全部或大部的共有部分所能获得的收益和所需支付的成本分摊,即业主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承担需进行全方位的衡量,而不应当将其割裂开来,如此才能实现整体的公平,否则如果物业公司对一楼业主的电梯费用进行免除,那么就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损害公众利益,也就是说一楼业主要支付电梯费,这是由公共服务的特点决定的。
当然,为了减少纠纷,现在各地电梯费的收取采取一刀切的情况越来越少,越来越人性化,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收取,对一楼业主减收电梯费,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
一楼业主要不要交电梯费
作者:民商业务部来源:昶兴律师

01 笔者近日有意就“一楼业主要不要交电梯费”这个问题询问身边的亲戚朋友,果然不出所料,大部分都毫不犹豫地说“当然不应该交电梯费,我又用不着电梯,凭什么交电梯费,但是电梯费也没几个钱,懒得跟物业烦,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