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电视台新闻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5月,全国税务部门累计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22750件,累计推送联合惩戒30多万户次。当事企业受到多部门的联合惩戒,在贷款融资、注册登记、企业负责人乘坐交通工具出境等多方面受到限制。
山东某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让公司的固定资产数额符合上市的标准,并且进行了进项税的抵扣。结果该企业被当地税务机关列入了失信纳税“黑名单”,导致公司抵押贷款被拒、工商变更被拒、甚至高管都没办法坐飞机和高铁出行。
云南某企业大肆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还采取了收取手续费方式向下游企业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结果,不但公司老板被判刑四年,公司也上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司每年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政府审批用地、贷款都受到了限制。
还有北京的某企业,因为公司的欠税行为,导致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从而损失了很多的业务机会。
下面我们来归纳上述案例涉及的相关律规定,包括《刑法》和《税务征收管理法》,分析上述三个案例所涉及的刑事和行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山东企业的案例中,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也不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对其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除个人外,单位也可能犯该罪,单位犯该罪的,将是双罚制,除了对单位进行罚款处罚外,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要单独进行刑事处罚,面临的最高刑期可能是无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至5倍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我国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是从2014年开始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在当年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通过税务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俗称“税收违法黑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11月正式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将之前试行办法中的涉案标准从欠缴税款金额100万更改为10万,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与国家发改委等33个部门签署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推出28项联合惩戒措施。《办法》在第七条第八款特别规定: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有效地降低了股权被代持者和信息被盗用者的信用风险。
从上述三个案例的结果来看,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处罚,还会被税务机关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受到其他部门的联合惩戒。企业无法贷款、无法变更工商登记、无法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企业负责人无法乘坐飞机和高铁出行、限制出境。这些联合措施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失信人违法成本,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税务违法行为,将会面临巨大的代价。
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威力大
作者:雷春波来源:FO埃孚欧视野

近日中央电视台新闻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5月,全国税务部门累计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22750件,累计推送联合惩戒30多万户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