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上期《从99个案例看“对赌条款”的司法审判》一文中,对“对赌条款”分类、对赌责任承担方式、承担主体进行了汇总。本文将进一步就涉及“对赌条款”案件的审判情况进行分析,对该类案件的审判思路和审判趋势进行深度解读。
约定由目标公司承担对赌责任
承担责任形式 | 法院观点 | 法律依据 | 典型案例 |
1.以现金补偿形式承担责任 | 投融资双方的约定由目标公司承担业绩补偿的现金补偿责任,使得投资方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股东滥用权利的对内责任和对外责任;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2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规定,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 | 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 |
2. 以回购股权形式承担责任 | 该等约定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禁止抽逃出资和非特殊情形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强制性规定,从而认定该约定无效。 | 1. 当目标公司承担股权回购义务,实质上是目标公司回购自身股份的行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2. 股份有限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等目的的回购股份行为,股份有限公司该回购行为需依照《公司法》关于减资行为的规定进行; 3. 有限公司回购股东出资的行为限定于《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 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曹务波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
3.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形 | 1. 这种约定实质包含了目标公司以其责任资产为一方股东对于另一方股东所享有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 如果目标公司未就上述承担连带责任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并进行决议,该担保缺乏生效要件。 3. 该约定内容实际会产生公司代其控股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承担债务责任的后果,亦即由目标公司承担对赌责任,故该约定有违公司法相关资本维持原则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亦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权益,故不应承认其效力。 |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成都新方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从99个案例来看,法院更倾向于不支持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按照对赌条款中约定承担现金补偿责任的请求,但并不会因此否定整个投资行为和投资协议的效力。
延伸阅读:从另一种商事争议解决途径——仲裁来看,我们查阅了投资纠纷的部分仲裁案例,相较于法院而言,仲裁机构更易支持投资方要求由目标公司按约定以现金补偿方式承担责任。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①仲裁的价值是解决商事争议。为解决商人之间的争议,当事人赋予仲裁庭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②仲裁员通常由法学研究人员、律师,或其他商事专家等专业人士担任。在此类商事案件中,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护,仲裁员更倾向于保护商事交易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③当事人甚至可以自行约定适用于解决双方争议的法律规范,更灵活地保障双方的商事利益。
综上,无论投融资双方约定目标公司以何种形式(现金补偿/股权回购/连带保证责任)承担对赌责任,法院均有可能都会判定该对赌条款无效。然而,我们也在部分案件中看到,法院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地遵循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本质,保护投资方的权利。例如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曹务波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时,首先以目标公司不得抽逃出资为由认定对赌条款无效,但同时也判决投资方可在所付的资本公积额度内,要求目标公司与创始股东共同承担返还投资款的责任。
创始股东承担对赌责任
承担责任形式 | 法院观点 | 法律依据 | 典型案例 |
1.以现金补偿形式承担责任 | 创始股东应当向投资方支付业绩补偿款,并作为保证人对业绩补偿款本金、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 由创始股东承担对赌责任的约定有效。该类约定该条款属于当事人双方对自身财产的处分行为,由《合同法》进行调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均为有效 | 鞍山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与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
2. 以回购股权形式承担责任 | 支持创始股东受让投资人所持股权并支付股权转让款。 | 民生通海投资有限公司与方永中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
法院通常会认定投融资双方对于由创始股东承担对赌责任的约定有效。该类约定属于当事人双方对自身财产的处分行为,由《合同法》进行调整。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该约定有效。
延伸问题:实践中,在创始人与投资方约定的对赌条款中,创始股东往往会提出以其在目标公司所持股权及其权益为限承担对赌责任,以避免其全部个人财产因对赌而受到影响。根据我们所统计的案例,虽未发生与此类约定直接相关的纠纷,但我们认为,随着此类条款的广泛使用,此类约定一旦发生争议,是否在司法程序中具备可操作性,司法机关对此又将持何态度,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