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抵押车辆 差点“钱车两空”

来源: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2月,王某向杨某推荐丰田凯美瑞车一辆,推荐时即告知杨某此车存在抵押,并通过微信发送车辆视频和行驶证照片,向杨某承诺车辆正常开没问题。

近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2月,王某向杨某推荐丰田凯美瑞车一辆,推荐时即告知杨某此车存在抵押,并通过微信发送车辆视频和行驶证照片,向杨某承诺车辆正常开没问题。因王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杨某先后支付给王某定金1000元、购车款65000元,从王某处购买该车辆,购车后杨某又向王某转款500元为该车安装了定位。3月5日,王某将车和一份合同交付给杨某。3月24日,杨某发现车辆被抵押权人某公司开走并留下一份告知书,系因原车主没有给银行还款后担保公司帮其还款,现将该车辆追回。对此,杨某要求王某返还购车款未果,遂将王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杨某的行为已达成买卖合同关系,并以买卖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案涉车辆毁损、灭失风险也随之转移为由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石嘴山中院。
石嘴山中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杨某与王某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双方均明知交易车辆为抵押车辆,但杨某的目的是通过买卖占有并使用车辆,王某亦承诺杨某可正常使用该车辆。由于案涉车辆被抵押权人拖走,王某与杨某双方买卖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杨某要求返还购车款,实质上是要解除合同,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导致解除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最终,依法改判王某向杨某全额返还购车款66000元。
法官提醒
当前,二手车市场鱼龙混杂,抵押车辆因低廉的价格吸引了诸多购买者的目光,在购买抵押车辆前,当事人应当提前通过车辆档案信息等公权力凭证认真了解车辆上所负有的权利负担,尽到交易审慎的注意义务。如果购买者在明知车辆负有抵押仍然购买,务必留存充足的证据,避免因抵押车辆背后所隐藏的风险造成“钱车两空”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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