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负责人,通常由董事或经理担任。《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1]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而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则通常与公司控制权及公司责任息息相关,如为争夺控制权争当法定代表人,或为逃避责任找他人甚至冒他人之名担任法定代表人等。
近几年整体经济下行,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增多,因限制高消费等引发的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求也与日剧增。在公司经营平稳正常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自行变更法定代表人,但在公司有负债或有僵局的情况下,就不得不转向司法途径变更法定代表人。
下文将以笔者亲办的一起司法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案例,从诉讼和执行角度看实务中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案件的代理思路及要点。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法律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6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管辖
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
按非财产案件的标准按件交纳,长沙市为80元/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40元/件。
诉讼主体及诉讼地位
请求变更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原告,公司作为办理变更登记的主体列为被告,这是毋庸置疑的。但除此之外,还有无增列其他诉讼主体的必要呢?
当然有。一是因为公司是拟制人格,实践中需要具体的人来决议和执行。二是因为我国司法制度与行政管理制度尚未完全配套,判决生效后难以执行落地的情况并不鲜见。通常,公司无法自行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并寻求司法变更的障碍在于:(1)无法决议:公司僵局,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2)无人担任:没人愿意担任新的法定代表人;(3)不配合登记:新法定代表人或旧法定代表人不愿意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4)不盖章:公司公章被债权人等第三方主体共管,无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等等。故如不一并起诉相关主体,将给执行带来很大的难度和麻烦。
笔者认为,从事实查明及执行落地角度,可根据无法自行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具体障碍,考虑增列原/新法定代表人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产生办法增列公司股东/董事为第三人或被告。
诉讼请求
根据是否决议及是否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可区分以下两种情形下不同的诉讼请求。
1、如已选任新法定代表人:请求公司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原法定代表人/新法定代表人予以协助、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在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名);
2、如尚未选任新法定代表人:请求公司涤除原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公司股东/董事予以协助、配合。
要点
1、原法定代表人一并担任了董事、经理等职务的,可以一并诉请变更登记或涤除登记;
2、诉讼请求越具体越有利于执行,因为实践中行政登记机关只会严格按照生效裁判内容及变更登记流程操作执行,变通执行将增加额外的沟通成本且其效果极其有限。
诉讼阶段法院审查重点
1、诉讼阶段法院将重点审查原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有无实质性关联[2]。《新公司法》第十条明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这从法律层面对实质性关联予以明确,其背后体现了公司制度的立法背景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实践中,法院具体审查要素包括:(1)原法定代表人有无参与公司经营管理;(2)是否终止委任关系(如内部已决议免除法定代表人任职);(3)是否离职(如与新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由新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等);(4)有无继续领取公司报酬;(5)未办理变更登记对原法定代表人的影响;等等。
2、此外,法院还会实质审查:(1)公司章程,主要看其中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2)解任或选任法定代表人有无经公司内部决议;(3)原法定代表人有无穷尽内部救济程序,如催告;等等。
争议点1 对于尚未选出法定代表人的情形是否可诉?能否执行?
对于尚未选出新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有部分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必要登记事项,不能出现空缺,而公司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等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事项,不宜司法干预,且因无配套的行政法律规范,难以在执行过程中实现变更登记的目的,故在未选任新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仅要求涤除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不可诉,裁定驳回起诉[3]。
可喜的是,现行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仍然认为即便公司没有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仍有诉的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至于是否满足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实质要件,则需要实体审理。其主要理由为: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股东,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的起诉,则其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4]。
此种情形下,法院的裁判逻辑为:一方面,法院应当受理起诉;同时,选任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自治事项,司法不强制干预。[5]但另一方面,即便公司未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法院仍然可以依法裁判,其裁判思路有以下几种类型:
(1)先变更登记,否则视为原法定代表人不再任职:如限公司在一定时限内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否则,视为原法定代表人不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6];
(2)先变更登记后涤除登记:如限公司在一定时限内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否则,公司应在一定时限内涤除原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7];
(3)仅判决变更登记:如限公司在一定时限内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8];
(4)仅判决涤除登记:如限公司在一定时限内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9]。
笔者认为:如公司内部不按照章程规定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则变更登记执行难;如仅判决涤除登记,因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是法定公司登记事项及公示事项,此种情形下法院执行部门如何协调公司登记机关实操亦为一大难点。而第一种裁判思路“视为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逻辑上的不自洽,因法定代表人并非以登记为准,而是以公司有无履行内部决议程序为准,典型如公司解除了对原法定代表人的委任,或选任了新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下,即便未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已实质变更。故在进一步的实操细则或意见出台前,第二种裁判思路中“先变更登记后涤除登记”不失为过渡阶段比较好的实操方式,既给了公司自行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时间,同时,因判决同样具有公示效力,故在公司逾期不变更的情况下也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原法定代表人的权益。同时,为进一步彻底解决实操难题。
笔者建议:(1)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为由对公司予以一定程度的处罚,从而倒逼公司办理变更登记。(2)将判决结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
争议点2 关于股东是否具有配合、协助义务
最高院公报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94号判决[10]认为:股东已就免除原法定代表人作出决议,依法并非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故原告请求股东办理或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法定代表人变更是一系列过程性行为依次叠加履行后的结果,在公司章程规定了法定代表人是由股东会决议产生而股东会并未就选任新法定代表人作出决议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将股东列为被告并判决支持股东履行协助义务。否则,执行将没有任何抓手。而现行实践中,亦不乏在判决公司履行变更登记义务的同时,判决股东履行配合、协助义务的案例[11]。
执行实务
1、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材料: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表;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2、办理机关:公司登记机关。
3、办理流程:(1)向登记机关提交办理变更登记所需全部材料,其中,公司登记申请书及法定代表人信息表均需新法定代表人签名,并需提供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登记机关受理材料;(3)办理实名认证(申请人、新法定代表人);(4)一般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变更登记,换发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5)领取新营业执照的同日,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签收,案件执行完毕。
4、执行难点及解决路径:(1)公司未选任新法定代表人;(2)新法定代表人配合签名难;(3)上交原营业执照正、副本难。
针对公司未选任新法定代表人的问题,在前文诉讼请求部分已有回应。
针对新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签名的问题,前文已经建议起诉时将新法定代表人同时列为被告,执行阶段如新法定代表人不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的,法院执行部门有依据采取强制措施;当然,期待后续公司登记机关出台配套规则,如允许执行法官替代新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可仅凭法院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变更登记,等等。
针对不上交原营业执照正、副本问题,实践中可以采取在报纸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原营业执照遗失/作废的方式予以解决。
5、变更登记之前的救济途径:在变更登记前,如原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等法律规定,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
参考文献
[1]《旧公司法》第十三条
[2] 最高院公报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94号判决、(2022)湘01民终5505号判决、(2022)京0112民初5501号判决、(2022)京0105民初21521号判决、(2022)京0102民初27170号判决、(2021)湘0121民初11940号判决、(2019)浙1002民初6163号判决。
[3]代表性案例有:(2020)沪01民终3213号裁定、(2021)湘0121民初10648号裁定。
[4代表性案例有(2022)湘01民终3954号裁定、(2020)最高法民再88号裁定。
[5] 代表性案例有(2019)闽09民终298号判决、(2021)湘0111民初8974号判决、最高院公报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94号判决。
[6](2016)津0116民初2431号判决。
[7](2022)湘01民终5505号判决、(2020)沪01民终9111号判决、(2019)闽09民终298号判决。
[8]最高院公报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94号判决。
[9] (2019)闽09民终298号判决、(2019)浙1002民初6163号判决。
[10]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12期(总第316期)。
[11](2021)湘0121民初11940号判决、(2019)浙1002民初6163号判决、(2015)东商初字第493号判决。
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从立案到执行全流程办案思路及要点
作者:吴婷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负责人,通常由董事或经理担任。《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1]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