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工程质量责任
问题之提出: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即擅自使用,如何认定“擅自使用”?如何认定工程整体(或局部)质量不合格?司法实务中法院如何适用法律判令发包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关联问题:
工程竣工日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属于非常重要的待核证事实,与竣工日期密切关联的法律概念是哪些?如何确定竣工日期?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程序是什么?发包人的主要工程质量责任?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裁判:发包人在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出售房屋,视为擅自使用
一 【案例一】上诉人庆阳银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管宗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70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判认定:
关于一审判决认定银陇公司在本案不能以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抗辩是否正确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二审庭审中,银陇公司自认中仑公司承建的12栋商住楼中房产大多已经出售或预交了定金,部分住户已经入住。银陇公司在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出售房屋并有住户入住,应视为擅自使用,其亦未就质量问题在本案提出反诉,故一审判决未支持银陇公司在本案以工程质量问题的抗辩,并无不当。
二 【案例二】申诉人长春北方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诉人翟淑芹、路来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70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一)原审判决认定路太军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具有证据支持。
第一,北方建筑公司应当支付路太军案涉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案涉《内部承包协议》《补充协议》无效,工程也未经竣工验收,但北方建筑公司取得该工程后,与泓泰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将工程转让给泓泰公司,并由泓泰公司办理了相关产权证书,应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路太军要求北方建筑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一.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承担不利后果的主要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二.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原核验制变更为)备案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2002年前,建设行政部门(供材质量监督管理站)验收:分项验收,综合打分。其中,60分-70分——合格;70分-80分——优良;80-85分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发改委、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发);或鲁班奖(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其下还分省优、部优工程】。
2003年左右,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改革,主要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实务中主要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设计人四方签认。竣工日期主要是指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备案的时间(或者四方签验的时间)。
工程竣工日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属于非常重要的待核证事实,竣工日期关联:1.保修期起算;2.工程竣工结算余款欠款利息起算;3.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的起算;4.判断承包人工期违约的标准;5.工程项目风险转移。
确定竣工日期的主要方式为:1.发承包双方确定(约定)。2.发承包双方未确定或确定不明确(法定):(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程序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的,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当参加验收的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发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
(一)依法发包。发包人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依法须进行招标的,应通过招标的方式予以发包,并且,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二)发包人应依约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包括工程测绘资料、地震勘测、勘察、设计、水土保持、施工图审查等原始资料。
(三)发包人应遵守工程造价、工期和质量的有关法律规定。
(四)发包人应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发包人应当提供合格、符合国家规范的设备、建设材料。不得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发包人不得违规使用工程,不得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形下,擅自提前使用工程,否则由发包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详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规范。
(七)发包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质量纠纷相关裁判观点
作者:杨阳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关键词: 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工程质量责任 问题之提出: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即擅自使用,如何认定“擅自使用”?如何认定工程整体(或局部)质量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