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究竟是3年还是2年?最高院终于统一了标准!

来源: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其中或修改或增添了许多值得人们赞叹的规定,诉讼时效修改为3年就是其一。
《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其中或修改或增添了许多值得人们赞叹的规定,诉讼时效修改为3年就是其一。
但在适用该项规定过程中,无论是来咨询的当事人还是法律人,对于诉讼时效的具体适用还是存有疑惑,毕竟,官方指引出台之前,大家都怕或误解或扭曲了立法本意。
喜大普奔
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最高院终于发声啦!
以下是五美律师为大家整理的简单易读版本
01
17年10月1日以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直接适用诉讼时效为3年的规定。
02
17年10月1日当天,如果诉讼时效未满2年/1年,当事人可以主张适用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好东西都是靠争取来的
所以各位大小朋友,如果你遇到同样的情况,更长的诉讼时效需要自己主动争取啊!
03
17年10月1日,诉讼时效仍在中止期间的,直接适用新的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04
17年10月1日前,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不再适用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以下是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法释〔2018〕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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