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施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即若无法律特殊规定或夫妻双方约定,则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对夫妻全部共同财产,不以双方经济实力的区别确定财产的所有权,并且夫妻双方应当不分份额的享有同等的处分权。但现实中也不乏存在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据为己有的情形,该情形涉及的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以及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在实践中,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是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呢?下面为大家简单介绍。
一、未告知配偶方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基金、股票、不动产、股权分红及债券等各类财产或收入,若一方未如实告知,则另一方可能不容易发现,从而致使该方无法享有该部分财产权益。
案例:(2020)浙0105民初4575号
在该案例中,李某与周某在离婚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周某自己提供了财产清单,但其中并无其开设的证券账户及其中的钱款。而婚姻存续期间,周某就对该部分财产进行了隐瞒,导致李某对此毫不知情。离婚十年后,李某在另案的执行程序中查看周某的财产信息时才发现该笔财产的存在。
法院认定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中隐瞒了该部分财产,导致在离婚时未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李某的权益,故对该部分财产判决由李某得70%、周某得30%。
二、擅自转移与让他人代持夫妻共同财产
此种方式的显著特点系在第三人知情的情况下,接受转让、赠与或代持夫妻共同财产,主要表现为:
1.小额多次的将自己名下的存款或股票基金账户资金取出或转账到他人账户。
2.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赠与父母、兄弟姐妹、亲戚朋友等。
3.与他人串通虚构买卖关系,将汽车、房产或股份等财产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与第三人交易,达到名义上所有者是他人,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的效果。
案例:(2021)鄂0592民初594号
本案中法院认定,王某在与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朱某不知情情况下,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银行存款多次转账至田某账户。田某熟知王某、朱某夫妇情况,明知或应当知道上述款项属于他人夫妻共同财产,仍予以接受,主观上存在过错,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并且,王某购买的案涉小型客车,虽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但属于与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在朱某不知情情况下,将车辆出售给第三人田某,虽然王某和田某均向本院提交了车辆买卖协议及车辆交易发票等证据,但田某不能证明其实际支付车辆转让款的事实,且双方协议中约定将车辆转让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王某父母,不符合夫妻一方因家庭生活日常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交易形式,明显具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特征。田某明知或应当知道案涉车辆属于他人夫妻共同财产,未经过朱某同意,擅自受让王某出售的车辆,主观上存在过错,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故法院判决第三人田某返还朱某财产及汽车。
隐藏、转移财产的一个生活化现象即为存“私房钱”,那么“私房钱”是否属于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呢?
“私房钱”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严格来看,至少可以属于隐藏共同财产的行为。只不过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本着互相包容、给与彼此适当空间的考量,当存有私房钱的一方将该钱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为经营、维系夫妻感情之开支,以及用于单方日常适当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另一方一般是可以接受的。对此,法律也并不干预。但当存有私房钱的一方将私房钱用于了非夫妻共同生活或其他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公序良俗的情况,则另一方有权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希望在社会主义价值观弘扬的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的精神之下,夫妻之间能够彼此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家事篇-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实务认定
作者:韩子棋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我国施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即若无法律特殊规定或夫妻双方约定,则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