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感情不和最终走到离婚的地步。那么,如夫妻双方有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抚养,一方可能为了争取抚养权而约定另一方无需支付子女的抚养费。那么,该类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未直接抚养一方是否能够据此拒绝支付抚养费呢?
针对该问题,我国法律已作出相关的规定。
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规定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该规定,只要该约定是父母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则法院一般认可该协议的效力,在发生争议时,如无特殊事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一般无法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抚养义务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即使父母双方签订该协议,也不影响子女在特殊情形下要求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规定,子女可以依据生活情况的变化,从而要求不直接抚养一方增加抚养费。因此,即使父母双方签订了一方无需承担抚养费的协议,也并非直接免除该方的抚养义务,在子女的生活情况发生变化时,未成年子女仍然可以要求该方支付抚养费。
参考案例
(2015)穗番法少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陈某与古某乙作为古某甲的父母,对古某甲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陈某与古某乙经离婚时协议约定婚生儿子古某甲归古某乙携带抚养,陈某无需支付抚养费。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不应随意反悔。
古某甲主张上述协议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古某甲请求陈某支付离婚当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的抚养费不予支持。但考虑到现距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已有两年多的时间,古某乙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且随着古某甲日渐长大,各方面的支出也会增加,故古某甲现要求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由一方进行抚养,另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该约定是否有效?
作者:肖泽涛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感情不和最终走到离婚的地步。那么,如夫妻双方有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抚养,一方可能为了争取抚养权而约定另一方无需支付子女的抚养费。那么,该类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