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离婚时可以分割房产吗?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指导律师:施莉珏、罗兴 一、房产登记给孩子引发令人困扰的难题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夫妻二人买房子,将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又或者一家三口全部登记在房本上。

指导律师:施莉珏、罗兴
一、房产登记给孩子引发令人困扰的难题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夫妻二人买房子,将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又或者一家三口全部登记在房本上。
这样登记可能是想让孩子分享部分房子的权益,也有可能是为了规避限购限贷的政策,甚至为了逃避执行。
但是不管出发点是什么,将房子全部产权或者部分产权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情况是非常常见的。而大家在买房登记时一般都是家庭关系比较和睦的时期,不会顾虑太多,但事后如果家庭遭遇感情危机,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如何分割财产就会成为争议的核心。
特别是房产,一般占据家庭总财产的大头,如何分割直接影响到夫妻二人离婚后的资产状况和生活质量。
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离婚时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孩子名下的房产份额吗?
二、从司法实践看如何解决该类难题
首先我们要对这类问题做一个大致的区分。父母将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房屋全部登记在孩子名下,还有一种是父母和孩子共同登记在房屋名下,从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中来看,这两种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房屋全部登记在子女名下
观点一: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着重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真的想赠与还是只是借名。
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观点二:该房产属于子女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理解,房屋登记在孩子的名下,其所有权是属于孩子,而不是父母。从监护人的处分权来分析,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处分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只能出于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目的,父母离婚时想要分割孩子名下财产,这是不利于孩子的合法权益的,因此也是不能分割的。
因此,夫妻购买房屋将房屋登记孩子的名字属于赠与行为,孩子是房屋唯一所有权人,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有各类法院裁判规定和学术观点:
第一、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指引(第二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房产的,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另行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第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07月18日发布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以及子女名下或者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如果夫妻双方不属于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等行为的,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以及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有;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所有权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一般应当认定为子女的财产。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将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真实意思仅是代名登记,夫妻双方并无赠与意思的,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该问题下,不同案例中也体现出不同的审判思路:
(1)考虑夫妻实际的意思表示-羌1与王某某、羌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案号:(2017)沪0109民初5137号
本案中法院认为,赠与就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财产。父母将房产全部或部分登记在未成年孩子名下行为,应是父母主观上愿意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产权份额赠送给未成年子女;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产权只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为未成年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
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二)又明确:“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适当调整子女所得比例。”从条文中看出父母离婚处理房产时,子女还未成年,父母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一人名下,有一定的随意性,未成年子女可能不理解赠与的含义,也可能没有表示过接受赠与的意思,未成年子女接受赠与的行为其实均是由监护人代为确认,房产引起的债务,由父母承担,而未成年子女虽接受了赠与,但无还债能力,故在父母离婚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一人名下的可以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并可调整产权份额比例;但是在不同案例中,法院如何裁定或者推定父母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存在差异。
在肖晖羽、汪保祥与汪念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案号:(2017)皖1824民初912号】一案中,法院认为要证明父母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必须要拿出足够明确的证据,比如说父母和子女签订的赠与合同或者其他有效的证据。
而在刘美琴、陈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案号:(2017)粤04民终230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父母将子女登记为产权人的行为就意味着父母有赠与的意思表示,除非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父母行为其实有其他的目的以及意思表示。
由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如何分析父母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对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不同法院或不同法官都有不同的理解和适用,在这方面从司法实践来看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做法和观点。
(2)本质上无法完成赠与-高登、高卫东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案号:(2017)赣民终463号
本案中法院提出了一个较为新颖的逻辑推理,法院认为现行关于未成年人接受他人赠与的规定应理解为仅适用于未成年人是接受其他人而不是自己父母的赠与。合同法上的赠与是一种交易行为,交易必须有双方当事人,且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受赠子女是未成年人,按一般常规应由这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接受赠与,并与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但如果受赠人不是接受其他人而是自己父母的赠与,那么赠与人与接受赠与人皆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从而产生自己与自己发生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行为一般不发生合同法上的效力而成立赠与。
笔者认为这一推导模式有明显的漏洞,如若按照上述的推理方式来理解相关规定,那么在未成年人还处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父母向子女作出的赠与行为都是无效的,这明显是有悖于常理的。
2.房屋登记在父母和子女名下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地方法院的审判指引和学术观点来看,意见较为统一。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一文中,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以及子女名下或者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如果夫妻双方不属于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等行为的,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以及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有。”
又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
综上所述,父母和子女都登记入册的情况下,在没有约定比例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共同共有。
我们来看下该类案件的典型案例:
(1)认定为共同共有,比例酌情该分配---金惠芬与尤钧平、尤琪等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号:(2021)沪02民终5287号
该案中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涉案房屋购买于尤钧平与刘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尤钧平、尤琪共同共有,实为尤钧平、尤琪及刘燕共同所有。鉴于尤钧平与刘燕在离婚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对涉案房屋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进行分割,故涉案房屋仍应认定为尤钧平、尤琪及刘燕共同所有。关于尤钧平、尤琪及刘燕的各自产权份额,一般以均分为原则,一审法院考虑到购房时尤琪尚未成年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对其份额在均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为20%,尤钧平与刘燕各享有40%产权份额,并无不当。
三、如何防止此类纠纷的出现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对于孩子上产证后在离婚纠纷中如何分割房产,存在着各种观点和司法实践做法,各有各的道理,也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特别是父母将房产只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的情况。
但是综合各类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法院的审判重点和难点就在于判断父母在做这一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在进行上述的房产登记时,最好夫妻双方先行商量好,如果是为了规避限购而让孩子持有房屋,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的,就应该保留好相关的聊天记录,最好签订一份房屋代持协议,以各类书面方式来证明该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如果是真的希望将房屋赠与孩子的,也最好签订一份赠与合同,明确赠与份额,明示自己的真实赠与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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