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马的烦心事

来源: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老马近来很烦恼。三年前他手头宽裕,借给朋友老李70万,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和利息,老马也按约定时间给老李账户转了账。谁知转账后两个月,老李就因为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老马近来很烦恼。三年前他手头宽裕,借给朋友老李70万,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和利息,老马也按约定时间给老李账户转了账。谁知转账后两个月,老李就因为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老李被捕后,老马了解到,老李的银行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了,冻结金额为200万。于是,在案件开庭审理时,老马向法院提出,老李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中,其中70万应当返还,并提交了老李欠钱的相关证据。后来,老李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是相关的刑事判决中未对老马所提这笔借款是否应当返还作出认定。
目前,关于老李的刑事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老马很着急,不知道该怎样才能要回老李欠自己的70万。有人给老马出了两种主意:一是,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在处置老李的财产时优先退还70万;二是,直接就该笔借款对老李提起民事诉讼,这样法院若能在民事案件中确认了该笔借款,老马就能直接要求法院在处置财产时优先退还70万。老马很纠结,不知到底该如何选择。
老马遇到的这种情况涉及到“案外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存在异议”如何救济的问题。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中,案外人主张其对执行财产享有实体权利,应适用何种法律程序处理呢?
文中的老马认为老李的刑事判决中,法院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的认定存在错误,即对刑事裁判中的财产处置有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案外人就赃款赃物认定问题提出异议的审查处理程序。根据该规定,老马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机构经初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将会采取以下处理方式:(1)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执行。(2)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刑事审判部门视案件情况采取裁定驳回,或裁定补正。(3)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因此,老马选择第一种处理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老马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法院经审查后,如果认为无法通过裁定补正,老马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老马除了提起执行异议,还能选择提起民事诉讼吗?也就是说,案外人老马能否在刑事执行程序之外提起一个单纯的民事确权之诉。在民事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被驳回后还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是在刑事裁判涉案财产的执行中,不论案外人是对执行行为还是对执行标的,抑或是对刑事裁判存在异议,均无法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那么,案外人可以通过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寻求另外一种权利救济方式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排除了其他法院关于该查封物的另案确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八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修正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主张权利。因此,案外人如就执行标的向执行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人民法院均应不予受理。因此,文中的老马无法通过对老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去要回自己的70万。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五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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