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纠纷的解决。
签订劳动合同引纠纷
2009年12月30日,奉化某单位和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起至符合法定终止时间止,工资每月2000元,但张某未到单位上班,单位也从未向张某支付过工资和社保。2011年5月20日,单位出具《承诺书》聘用张某为宁海分部业务经理,可享受每个工程及其它业务内提成。2013年张某代表单位参加招投标并中标,除此之外未提供其他劳动。
2014年3月31日,张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业务提成及经济补偿金合计468871元并补缴2010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仲裁机构支持了张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87500元及补缴2011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请求。
双方均不服提起诉讼,奉化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单位无需支付张某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也无需补缴社会保险。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劳动关系到底何时起算?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本案中,张某和用人单位在2009年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在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长达5年左右的时间内,用人单位未向张某支付过任何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张某也未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其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请求。同时,张某除了以宁海分部业务经理名义参与2013年的招投标外,并未向用人单位提供任何劳动,也未接受管理,并且张某在承接业务成功后,可从用人单位获得相当比例的提成,这些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用人单位与张某之间并未发生实际用工,其劳动关系时间自然无法起算。因此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的各项请求亦得不到法院支持。
律师提醒
上述案例中虽然是用人单位胜诉,但在实际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亦花费了许多时间、精力及各项成本。在此小R提醒:由于有些岗位或人员会存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无法按时到岗的情况,虽然劳动合同法有实际用工之日起算的规则,但是何为实际用工没有界定,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际用工确认方式,特别是针对不用坐班的外联、采购、销售、管理等岗位。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劳动者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有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为此小R也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到岗实际用工确认规则,这不仅有利于划清劳动关系的时间界线,有时还可以纠正职工名册制度可能存在的缺陷。
劳动关系何时起算,小R帮你来解答
作者:倪蓉 陈金林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纠纷的解决。